薤白
1982年9月10日 星期五
建築商融資將有限度開放 行政院核定辦理注意事項
建築商融資將有限度開放 行政院核定辦理注意事項
明文規定各銀行可運用儲蓄部資金承辦 個人購自用住宅最高貸款提高為百萬元
【台北訊】行政院巳核定「金融機構辦理建築融資應注意事項」,明文規定各銀行可以運用儲蓄部資金承辦建築融資業務,但各行庫擬辦理建築業融資的總額,應先報經財政部核准後才得辦理。有關詳細內容,今天由財政部公布。
行政院在四月中旬頒布「改善投資環境及促進投資方案」中,曾指示財政部應研討建築業的融資方案,經過四個月的檢討,財政部巳研擬一套新的建築商融資方案,並準備取消行政院在民國六十三年(1974)對建築商禁止融資的禁令。
財政部為了健全建築業的融資,同時在不影響金融體系的資金配置,及工商業的正常融資前提下,將有限度的開放對建築商的融資,其中包括解除了長期以來全面禁止的商業大樓融資,但仍規定金融機構辦理建築業的融資應以投資建造自用住宅實施計劃者為優先對象。
據瞭解,在新的建築融資方案下,財政部規定各銀行辦理建築業融資,應以儲蓄部資金為限,亦即應受到銀行法第八十四條限制,各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的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的百分之廿。
同時,為了避免各銀行對建築商或辦公大樓融資過於浮濫,財政部也規定各銀行辦理建築業融資總額,應先報經財政部核准後才得辦理,以規範各銀行辦理建築業的融資業務。
至於個人購買自用住宅貸款的最高金額,新的建築融資辦法,巳將其最高貸暖金額,由現行八十萬元提高至新台幣一百萬元,但貸款的比例,仍規定不得超過房屋總價款的百分之七十。財政部為了防止土地投機,在新辦法中仍規定各銀行對於建地不得予以融資,以限制有限的資金囤積土地或從中投機活動,並避免房地產價格不正常波動。
【1982-09-10 聯合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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