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1982年9月11日 星期六
建築業融資禁令解除 財部訂定要點 即起實施
建築業融資禁令解除 財部訂定要點 即起實施
【本報訊】財政部昨天宣佈,解除建築業的融資禁令,建築業興建國民住宅、自用住宅,以及商業大樓,均准予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金融機構應以辦國民住宅及自用住宅為優先。
財政部金融司長許遠東昨天宣佈「銀行辦理購置自用住宅及建築業貨款應注意事項」,並同時廢止「改善投資環境實施要點有關購置自用住宅放款及建築商融資作業準則」。
金融司長許遠東表示,該部為照顧中低收入國民住者有其屋政策、並合理解決建築融資問題,特別訂定注意事項,其要點如下
(一)購置自用住宅貸款部分:(1)國民性宅貸款:除由國宅基金提供售價三成之十五年期低利貸款外,另由省(市)銀行提供售價四成之十五年期第二順位擔保貸款。(2)購屋儲蓄貸款:凡依「購屋儲蓄存款實施要點」存儲購屋儲蓄存款者,得於存期屆滿時,向原存款行申請本息三倍(最高一百萬元)之貸款。(3)申請購置一般自用住宅貸款:由台灣土地銀行依其資金情形全力配合,其他銀行之儲蓄部在銀行法八十四條範圍內配合辦理。
(二)建築業貸款部分:(1)解除建造商業大樓之融資限制,但應以協助投資建造住宅分戶出售計畫實施者為優先,惟為避免影響對工商企業之融資,銀行辦理建築業貨款,應以儲蓄部之資金為限,且應依其特性,在銀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範圍內將每年擬辦理建築業貸款之總額,報經財政部核定後始得辦理;另為防止土地投機,對計畫所需之建地則不得予以融資。(2)貸款對象,應以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員,領有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者為限。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預估建築造價之五成。貸款期限應依工程及銷售所需時間核定之,最長不得超過三年,未屆貸款期限出售者,並應提前收回其貸款。貸款之撥付,應依工程之進度分批辦理。
【1982-09-11 經濟日報】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