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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1995 美國儲貸銀行危機( Saving and Loan Crisis)
1989-1992 華爾街 麻雀變鳳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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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固定資產折舊 現金流量減少 短期財報難看
信用品質評等下降 部分公司債 因為法律給規定淪為垃圾債
米爾肯(Michael Milken) 看見其中奧妙 由此發展出
垃圾債券市場與融資併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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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雷根經濟學與稅收法
《經濟復興稅收法案》(Economic Recovery Tax Act of 1981)
《稅收公平和財政責任法案》(1982)
《稅收改革法案》(1986)
《社會保障修訂案》(1983)
《削減赤字法案》(1984)
個人所得稅:
(1)個人所得稅稅率:分階段削減,33個月共減23%。其中:1981年10月減稅5%,1982年7月減稅10%,1983年7月減稅10%。
(2)非勞動收入稅率:利息、紅利等最高稅率從70%下降到50%(1982年起),但維持勞動收入(工薪)的最高稅率50%不變。
(3)資本收益稅率:從28%減至20%(1981年6月起)。
(4)利息和遺產稅稅率:遺產稅免征額從17.56萬美元增加到60萬美元。
(5)稅級調整:根據通貨膨脹率調整稅級及減免應收入額(1985年起)。
企業稅:
加速固定資產折舊並簡化分類(1981年起)
(6)廠房建築折舊期由32—43年縮短為10—15年
(7)機器設備折舊期由5—15年縮短為5年
(8)汽車等折舊期均為3年
對企業投資給予納稅優惠
(9)添置研究設備或汽車減稅6%
(10)增加機器設備減稅10%
中小企業
(11)降低利潤稅率
1981年的法案使得個人所得稅從根本上防止了通貨膨脹所造成的稅級爬升。
1986年在降低稅率的基礎上,本著“公平、簡潔、有利於經濟增長”的目標,裏根政府進行了被裏根總統稱之為“第二次美國革命”的稅制改革,這是自1913年以來對美國所得稅法進行的最為徹底和全面的一次稅制改革。主要內容包括:
(1)降低稅率和簡化稅級,將納稅登記從現行的14級簡化為3級,最高稅率由50%降為35%;
(2)削減特惠,恢復公正,限制或取消資本收益稅優惠等部分減免稅政策;
(3)全面整頓,堵塞漏洞,減少偷稅、漏稅和逃稅現象;
(4)簡化和修改公司稅,將公司所得稅率46%降低到33%。
然而,1981-1982年間財政赤字增長了63%,迫於財政赤字壓力,1982年起,雷根政府還是進行了結構性的增稅。先後出臺了《稅收公平和財政責任法案》(1982)、高速公路稅收法(1982)、社會保障修訂案(1983)、鐵路退休稅收法(1983)、削減赤字法(1984)、綜合預算調節法(1985)等實行稅收增加。
如1982年的《稅收公平和財政責任法案》提出:增加國內產品稅與就業稅、撤銷、減少對耐用品在加速折舊上的優惠、加強稅收徵管、增強最低限度稅。此外,在一些具體條款上,1986年的稅收改革法案也體現出了結構性增減稅和調整的特點,如在降低公司稅率的同時,取消了一些稅收抵免政策,修改了1981年法案中提出的“加速成本回收制度”。但總體上看,雷根政府的減稅力度遠遠大於增稅力度。
第二,放鬆行政管制,簡化產業規制
作為一項重要的內容,裏根政府從四個方面進行著手。一是成立總統特別小組,1981年,裏根政府成立了以布希副總統為主任的總統特別小組,以簡化政府規章條例,並有效地指導和監督這項工作。1981年總統特別小組審核了91種現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的法令條例,1983年8月,由於不再增加新的規章制度,特別小組結束,為國家節約了1500億美元,在政府註冊的新規章制度僅9400頁,比卡特政府最後兩年半時間內的13700多頁減少了許多。二是對簡化行政管理進行法律規範,通過了《日常文書工作縮減法》、《規章靈活性法案》、《平等公正法》等法案,《日常文書工作縮減法》要求聯邦政府在1982年減少文書工作的15%,1983年在減少10%;《規章靈活性法案》要求聯邦機構對已經提出的規章重新考慮,注意減輕對小企業的不利影響。《平等公正法》允許小企業在遭到法院不公平的處罰時,要求聯邦機構給予賠償。三是簡化產業規制,在交通運輸(航空、貨運、鐵路)、通信(電話、有線電視)、金融服務(保險、銀行)、能源(電力、天然氣)等產業放鬆管制,如1984年的有線電視法案、1982年的儲蓄法案、1989年的金融制度改革等,主要採用了放鬆市場準入、簡化價格規制等措施。四是鼓勵競爭,強調效率。裏根政府主張以提高效率為主,對企業兼併採取寬容態度,適當地修改了反托拉斯政策。司法當局撤銷了對IBM公司的訴訟,又與美國電報電話公司和解,允許它保留對貝爾實驗室等公司的控制。1984年《國家合作研究法案》認為與大學聯合研究不受反托拉斯法的約束。同時,對縱向限制競爭協議包括與知識產權相關的限制競爭協議,更是表現出寬容的態度,1988年美國司法部發佈的《反托拉斯法國際適用指南》充分肯定了知識產權保護在推動市場競爭方面的積極因素。這些措施客觀上鼓勵了研發創新活動的開展。
此外,80年代以來由於貿易逆差的改變,美國貿易保護主義日益上升,推動裏根政府採取了若干貿易保護措施,在鋼鐵和紡織等領域建立了貿易壁壘,轉向微型單邊主義和管理貿易。1988年通過了《貿易綜合和競爭法案》,加強了301條款的修訂。這客觀上為美國國內產業提供一定的發展環境。
第三,靈活可控貨幣政策,金融管制鬆緊結合
雷根政府期間,貨幣政策根據不同的經濟形勢不斷進行調整。1979—1982年間,高企的通貨膨脹率迫使美聯儲採用以弗裏德曼為首的貨幣主義的主張,通過控制M1的增速,控制通貨膨脹和名義GDP增長。1978年8月16日,保羅·沃爾克被任命為聯儲主席。隨後,由於CPI下降,1982年6月開始向比較寬鬆的貨幣政策轉變,聯邦利率逐漸降低,加上其他改革措施,美國股市逐漸走向牛市。而在1987開始,由於通脹有所抬頭,儘管發生了1987年的股災,但整體的貨幣政策仍然走向緊縮。
20世紀30年代,為了應對“大蕭條”,美國在信貸等方面做出了種種限制,此後金融監管一直沒有大的變動,但在80年代的金融市場越來越不適應。80年代美國的金融市場發生一些重大的事件,如一些銀行發生資不抵債出現倒閉,美國政府均採取了不少緊急措施(見表3)。同時,美國政府將放鬆管制進行規範,先後發佈《存款機構放鬆管制和金融控制法案》(1980)、《加恩-聖傑曼存款機構法》,加強銀行競爭,到1986年將完全取消對存款利率上限的限制。但競爭的加劇也導致銀行倒閉率不斷上升,1984年倒閉銀行79家,1985年120家,1986年150家,因此,1986年美聯儲將法定準備金提高,限制把投機性高收益用於投資的種類。
因此,從總體上看,裏根政府在80年代初期積極倡導放鬆管制,但面對隨後而來嚴重的金融形勢,不得不採取加強干預的措施,實現鬆緊措施有機的結合。
20世紀80年代美國金融市場重大事件及其主要措施:
1980-1982 存款機構按市場價值計算已資不抵債
放鬆存款利率管制;擴大存款機構權力;提高存款保險上限;放鬆監管
1982 不發達國家債務危機
美聯儲協調新的銀行貸款
1984 伊利諾斯大陸銀行倒閉
公開銀行援助,明確擔保所有存款人,規制保護無存款保險的儲蓄者
1985 俄亥俄和馬利蘭州出現儲蓄存款擠兌
凍結賬戶;聯儲提供窗口貼現
1987 股市崩潰
聯儲提供窗口貼現
第四,結構性調整政府開支,進行社會保障體系改革
美國政府的開支主要包括三大部分:國防開支、社會保障費用、其他費用。在80年代之前,由於福利社會的建設,美國的社保費用和其他費用大幅增長,而國防開支的比重逐漸下降。裏根政府上臺後,整體政府開支的比重有所增加,但各部分的開支增減有所調整。表3表明,裏根政府逐漸減少國內自由支出所佔比重,社會保障部分將總量提高到較大基數後,略有減少,同時,增加了國防部分,加強國防建設,試圖通過增強軍事力量,實施“星球大戰”計劃,“重振美國雄風”。
裏根政府在社會福利方面進行了範圍廣泛的改革。首先對政府福利具體項目進行了調整,將一些津貼或補助分別採取提高標準、削減、合併、取消等方法進行取捨,涉及贍養醫療補助、兒童家庭補助、食品券、日間看護、社區服務、一般就業和訓練基金等多個方面,如在醫療補助方面,1982年聯邦對州的補貼減少了3%,1983年和1984年分別減少了4%、4.5%,取消社區服務管理局,將為社區地收入者提供的社區服務項目與其他補助項目合併,估計相關經費約削減39%。其次,將一些項目轉給各州,給各州以更大的權力去探求節省健康保險費的方法,採取由各州發起的降低成本的付費制度。第三,鼓勵私營企業、教會志願組織和個人參與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1981年,儘管經濟衰退,但慈善捐贈卻比1980年增長了12.3%。1985年,美國通過了《格拉姆-拉德曼-霍林斯平衡預演算法案》,該法案一方面猛壓社會開支,另一方面又保留了主要的社會福利不予觸動。第四,通過社保修訂案,由格林斯潘為主,研究美國的財政問題下如何修訂社保法。1983年《社會保障法》修訂案通過,對社會保障和醫療保險計劃做了重大修訂,主要包括有加速後期工資稅增加安排、部分徵收社會保障稅、社會費用調整推遲、延長退休年齡等內容。
第五,推動技術轉移,扶持中小企業
裏根政府非常注重研發創新的開展,相繼在系列稅法中推出了研發稅收優惠政策,又相繼通過了《小企業創新法》(1982)、《國家合作研究法案》(1984)、《聯邦技術轉移法》(1986)、《綜合貿易和競爭法案法案》(1988)、《國家競爭力技術轉讓法》(1989)等法案,實施多項創新激發措施。一是採用稅收優惠政策,一般包括了研發開支、固定資產折舊、風險投資、合作研發等方面的優惠,如1981年美國推出《經濟復興稅法》(Economic Recovery Tax ACT of 1981),法案對研發支出提供優惠,若企業當年研究開發支出超過前三年平均值,對其增加部分可給予25%的稅收減免,1986年美國政府出臺新的減免稅法規,規定對產品創新的投資可減免20%的稅款等等。二是小企業扶持政策,建立了小企業創新研究計劃(SBIR),規定年研發經費撥款在1億美元以上的聯邦機構應按一定比例向中小企業資助。1983年,SBIR計劃執行的第一年,美國政府各部門對SBIR計劃資助總額為4500萬美元。在隨後的六年中,各政府部門資助比例由0.2% 增加到1.25% 。1988年《綜合貿易和競爭法案》再次推出兩個對中小企業有利的計劃,“先進技術計劃”和“製造業發展合作計劃”。三是推動研發合作和技術轉移,如1984年《國家合作研究法案》允許成立了若干個大學和產業界組成的技術移轉聯盟等,並由政府每年預算補貼,首批企業界研發聯盟-微電子和電腦技術公司(MCC)、半導體的研發聯盟-半導體製造技術公司(SEMATECH)等開始成立。1986年《聯邦技術轉移法》對《技術創新法案》進行了修訂,加速推動國家實驗室與企業之間技術移轉,1989年《國家競爭力技術轉讓法》又對共同合作研發協議補充了規範。1988年《綜合貿易和競爭法案》對公共機構和私營企業之間的合作再次強調,並對有關的政府機構進行了改革,如授權商務部資助成立地方製造技術轉讓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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