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買股損失 恢復100%認列
聯合新聞網 2010/01/22
金管會21日通過保險業資本適足率(RBC)暫行措施修正方案,投資股票損益認列方式回復金融海嘯前規定,壽險業200億元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可繼續列自有資本,由於股市回升,修正案對保險業是一大利多。
先前因金融海嘯衝擊,使得壽險業淨值大幅滑落,金管會為減緩對保險業衝擊,相繼發布RBC暫行措施,實施期間則到98年底。據了解,金管會最近密集研議是否繼續延長或調整,由於此暫行措施攸關保險業RBC高低,及保險業增資壓力,讓業者十分關注。
金管會委員會昨天討論後,原則敲定暫行措施調整方案,重點包括,金融海嘯期間允許保險業計算RBC時,對投資股票未實現損益,只須認列20%,這項規定從99年1月起,將回復金融海嘯前的規定,也就是投資股票損失部分認列100%,投資獲利部分則認列80%。
保險業者表示,金融海嘯期間,股價不佳,只認列20%,可以減輕業者壓力,現在股市回升,認列標準回復到之前的規定,對有投資獲利的公司來說,反而更好。
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部分,金融海嘯期間,壽險業的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可以列入自有資本計算,以減緩對RBC衝擊。由於40號公報從100年起,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須改列業主權益,金管會也原則同意,對壽險業過去累積的重大事故準備金,在計算RBC時可列入自有資本。
由於99年到100年只差一年,金管會也同意,讓壽險業重大事故準備金可以繼續列自有資本。據了解,壽險業以前累積的重大事故準備金約200億元,可以續列自有資本,可讓壽險業RBC因此提高,減輕壽險業增資壓力。
金管會官員表示,過去產、壽險業的重大事故準備金,在計算RBC時都不能列自有資本,先前是因金融海嘯衝擊,金管會才以暫行措施的方式,同意讓壽險業重大事故準備金可列自有資本。
至於另一暫行措施,即放寬保險業發行、投資具負債性質的特別股,募集資金計入自有資本限制,金管會也將一併修正,逐步回復到金融海嘯前的常態作法。
【經濟日報 記者邱金蘭報導 20100122】
薤白
2009年2月17日 星期二
《小辭典》40號公報(時間)
《小辭典》40號公報
40號公報要求公開過去理賠紀錄,提列未實現損益,同時把「利差損」列為費用。
一旦實施,保險公司恐怕得增提鉅額準備金、獲利大縮水之外,連淨值也將由正轉負。
保險市場是國際性市場,全球保險會計卻缺乏一致性規範,加上保險業務複雜,使得保險公司的財報彷彿「有字天書」,有看沒有懂。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針對保險會計多頭馬車的現象,頒布保險業國際會計處理準則(IFRS4),國際上在2005年開始適用第一階段,2011年將進入第二階段。
去年底,金管會IFRS專案小組召開會議,保險公會建議40號公報延後到2014年上路;但金管會仍宣示2011年實施40號公報。
【2009-02-17 聯合報 陸倩瑤】
40號公報要求公開過去理賠紀錄,提列未實現損益,同時把「利差損」列為費用。
一旦實施,保險公司恐怕得增提鉅額準備金、獲利大縮水之外,連淨值也將由正轉負。
保險市場是國際性市場,全球保險會計卻缺乏一致性規範,加上保險業務複雜,使得保險公司的財報彷彿「有字天書」,有看沒有懂。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針對保險會計多頭馬車的現象,頒布保險業國際會計處理準則(IFRS4),國際上在2005年開始適用第一階段,2011年將進入第二階段。
去年底,金管會IFRS專案小組召開會議,保險公會建議40號公報延後到2014年上路;但金管會仍宣示2011年實施40號公報。
【2009-02-17 聯合報 陸倩瑤】
2008年9月9日 星期二
40號公報衝擊 提早因應
《專家論壇》
40號公報衝擊 提早因應
【張士傑】
財務揭露標準的全球化趨勢成為影響保險產業發展最重要的議題,檢視台灣現行會計準則,針對保險業專門科目的規定尚未建立,保險專門科目現係採用一般公認會計準則,同時依照保險法及相關法規函令提存各項準備金,並於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中予以條列說明各項會計處理方法。
亦即現行保險會計制度是依照一般公認會計準則(General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以下簡稱GAAP )要求,但是又存在實質監理會計準則(Statutory Accounting Principle,以下簡稱SAP)的具體規範,基於財務揭露穩健保守因素,往往被保險公司經理人質疑無法顯示公司實際經營成果。
規範財務資訊揭露
配合2006年7月27日台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研議保險業會計制度與國際接軌」結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經參酌國際會計準則(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以下簡稱為IFRS),委託會計基金會研究「第1階段保險合約會計IFRS 4 Insurance Contract」,包括保險商品分類、會計政策變動、負債適足性測試、禁止提列負債性質的巨災準備及平穩準備、再保險資產減損等,台灣GAAP制定原則由美國GAAP轉向歐盟的IASB(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所公布的會計準則,而依IASB所公布的目的「針對社會大眾利益,建立單一高品質、可比較資訊、同時符合一般目的財務揭露之國際會計標準」,保險會計於是成為新增的會計準則公報,即40號公報,其精神完全依據IASB所制定之觀念架構,規範保險人應揭露足以辨認並說明財報中保險合約相關金額之資訊,預期達到符合決策者需求與內容可被利害關係人了解的品質。
財務資訊揭露也帶給產業立即的衝擊,40號公報實施後產物保險公司對新簽署的保險契約將禁止於負債提列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為減少對於公司盈餘之衝擊,第一階段仍然維持原先累積之特別準備金餘額於負債項目,整體產業除電腦系統更新需要時間外,未來將檢討各項準備金基於監理要求的提存方式、實務精算處理準則及財務資訊揭露標準。
影響商品會計分類
40號公報實施將影響壽險公司對於商品的會計分類,現有部分保險商品無顯著保險風險者將分類為投資合約,依公報內容規範其會計處理將視為負債,而非保費收入,此將衍生該類保險商品之課稅議題。整體而言,壽險公司必須正視IFRS 4於第二階段的影響,結合整體產業提早擬定因應對策。
基於台灣90年代前所販售之保險商品大多為高預定利率終身保險,與歐洲地區保險商品為投資連結型保險不同,未來第二階段適用公平價值評估負債,對業務發展與負債評價將產生巨大衝擊。同時我國保險商品以長年期終身險為主,保險商品之負債評價若與資產不一致時,將因評價利率不同產生損益波動。
由於避險效益對於公司價值提升可以評估,保險人減少財務報表波動的經營策略將不會形成次佳的資產配置;為反映隱含選擇權成本的保險契約,投資風險將大量移轉至保單持有人,因此保險人發行保險商品的存續期間將縮短,當然保險契約的功能與銀行定存目的不同,保險市場不能置身於資本市場外,如何有效達到互補功能,將視各監理機關平衡產業發展的重要課題。
對壽險公司而言,保單預定利率高於實際公司收益率時,二者差額利率所造成公司的虧損,即稱為利差損。保險契約之存續期間長達20到30年,由於保險契約中途解約不利於保單持有人的設計屬性,壽險公司不會承受立即之流動性風險,加上現階段財務資訊揭露標準,無法詳實呈現保險公司經營者之實際績效,既使公司存在利差損,也沒有即時適當地反應至財務報表,使得整體產業的長年期保單利差損問題普遍存在。
現行財報呈現獲利之壽險公司,是否存在潛在虧損或是經理人隱藏獲利,除公司內部負責人及經理人外,外部利益關係人難以透過公開揭露之財務及業務資訊得知,如果企業存在財務窗飾行為,自然會產生顯著之資訊不對稱疑慮,直到IFRS 4之實施與國際接軌後,才有可能掀開保險產業如同古希臘神話中潘朵拉的神秘盒子。
(作者是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專任委員、國立政治大學教授)
【2008-09-09 經濟日報】
40號公報衝擊 提早因應
【張士傑】
財務揭露標準的全球化趨勢成為影響保險產業發展最重要的議題,檢視台灣現行會計準則,針對保險業專門科目的規定尚未建立,保險專門科目現係採用一般公認會計準則,同時依照保險法及相關法規函令提存各項準備金,並於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中予以條列說明各項會計處理方法。
亦即現行保險會計制度是依照一般公認會計準則(General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以下簡稱GAAP )要求,但是又存在實質監理會計準則(Statutory Accounting Principle,以下簡稱SAP)的具體規範,基於財務揭露穩健保守因素,往往被保險公司經理人質疑無法顯示公司實際經營成果。
規範財務資訊揭露
配合2006年7月27日台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研議保險業會計制度與國際接軌」結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經參酌國際會計準則(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以下簡稱為IFRS),委託會計基金會研究「第1階段保險合約會計IFRS 4 Insurance Contract」,包括保險商品分類、會計政策變動、負債適足性測試、禁止提列負債性質的巨災準備及平穩準備、再保險資產減損等,台灣GAAP制定原則由美國GAAP轉向歐盟的IASB(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所公布的會計準則,而依IASB所公布的目的「針對社會大眾利益,建立單一高品質、可比較資訊、同時符合一般目的財務揭露之國際會計標準」,保險會計於是成為新增的會計準則公報,即40號公報,其精神完全依據IASB所制定之觀念架構,規範保險人應揭露足以辨認並說明財報中保險合約相關金額之資訊,預期達到符合決策者需求與內容可被利害關係人了解的品質。
財務資訊揭露也帶給產業立即的衝擊,40號公報實施後產物保險公司對新簽署的保險契約將禁止於負債提列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為減少對於公司盈餘之衝擊,第一階段仍然維持原先累積之特別準備金餘額於負債項目,整體產業除電腦系統更新需要時間外,未來將檢討各項準備金基於監理要求的提存方式、實務精算處理準則及財務資訊揭露標準。
影響商品會計分類
40號公報實施將影響壽險公司對於商品的會計分類,現有部分保險商品無顯著保險風險者將分類為投資合約,依公報內容規範其會計處理將視為負債,而非保費收入,此將衍生該類保險商品之課稅議題。整體而言,壽險公司必須正視IFRS 4於第二階段的影響,結合整體產業提早擬定因應對策。
基於台灣90年代前所販售之保險商品大多為高預定利率終身保險,與歐洲地區保險商品為投資連結型保險不同,未來第二階段適用公平價值評估負債,對業務發展與負債評價將產生巨大衝擊。同時我國保險商品以長年期終身險為主,保險商品之負債評價若與資產不一致時,將因評價利率不同產生損益波動。
由於避險效益對於公司價值提升可以評估,保險人減少財務報表波動的經營策略將不會形成次佳的資產配置;為反映隱含選擇權成本的保險契約,投資風險將大量移轉至保單持有人,因此保險人發行保險商品的存續期間將縮短,當然保險契約的功能與銀行定存目的不同,保險市場不能置身於資本市場外,如何有效達到互補功能,將視各監理機關平衡產業發展的重要課題。
對壽險公司而言,保單預定利率高於實際公司收益率時,二者差額利率所造成公司的虧損,即稱為利差損。保險契約之存續期間長達20到30年,由於保險契約中途解約不利於保單持有人的設計屬性,壽險公司不會承受立即之流動性風險,加上現階段財務資訊揭露標準,無法詳實呈現保險公司經營者之實際績效,既使公司存在利差損,也沒有即時適當地反應至財務報表,使得整體產業的長年期保單利差損問題普遍存在。
現行財報呈現獲利之壽險公司,是否存在潛在虧損或是經理人隱藏獲利,除公司內部負責人及經理人外,外部利益關係人難以透過公開揭露之財務及業務資訊得知,如果企業存在財務窗飾行為,自然會產生顯著之資訊不對稱疑慮,直到IFRS 4之實施與國際接軌後,才有可能掀開保險產業如同古希臘神話中潘朵拉的神秘盒子。
(作者是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專任委員、國立政治大學教授)
【2008-09-09 經濟日報】
2008年9月8日 星期一
保險業40號公報 兩年後上路
保險業40號公報 兩年後上路
【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備受保險業者關注的財務會計準則40號公報「保險合約會計處理準則」,經各方拉鋸,金管會已經與保險業者達成共識,將於民國100年實施。
40號公報將使保險業的財務報告更接近實際經營的結果,讓投資人更容易判斷。不過,保險業的潛在虧損或隱藏獲利,將無所遁形,這可能也讓部分壽險公司擔心資本提列不足,增資壓力更顯沈重。
據了解,金管會日前邀請產、壽險業者討論40號公報的實施日期,負責制訂40號公報的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建議於民國99年開始實施,產險業者表達願意配合,但壽險業爭取延長到101年。最後達成的共識是從100年開始實施。
很多外商壽險公司適用母國的會計原則,早已開始實施保險合約會計準則(IFRS 4)第一階段,對於台灣將實施40號公報,表現得老神在在。倒是本土壽險公司,對於40號公報仍存在抗拒,希望愈晚實施愈好。金管會官員舉出股神巴菲特名言:「退潮後,才知道誰在裸泳」來形容,這就是40號公報對保險業的影響。
【2008-09-08 經濟日報】
【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備受保險業者關注的財務會計準則40號公報「保險合約會計處理準則」,經各方拉鋸,金管會已經與保險業者達成共識,將於民國100年實施。
40號公報將使保險業的財務報告更接近實際經營的結果,讓投資人更容易判斷。不過,保險業的潛在虧損或隱藏獲利,將無所遁形,這可能也讓部分壽險公司擔心資本提列不足,增資壓力更顯沈重。
據了解,金管會日前邀請產、壽險業者討論40號公報的實施日期,負責制訂40號公報的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建議於民國99年開始實施,產險業者表達願意配合,但壽險業爭取延長到101年。最後達成的共識是從100年開始實施。
很多外商壽險公司適用母國的會計原則,早已開始實施保險合約會計準則(IFRS 4)第一階段,對於台灣將實施40號公報,表現得老神在在。倒是本土壽險公司,對於40號公報仍存在抗拒,希望愈晚實施愈好。金管會官員舉出股神巴菲特名言:「退潮後,才知道誰在裸泳」來形容,這就是40號公報對保險業的影響。
【2008-09-08 經濟日報】
2008年6月13日 星期五
40號公報 恐重創老壽險公司
40號公報 恐重創老壽險公司
聯合新聞網 2008/06/13
針對國內保險業研議的第40號公報會計準則初步計畫2010年實施,壽險業者評估,40號公報上路將嚴重衝擊老壽險公司,包括國泰、新光等大型壽險公司的淨值可能因而轉為負數,建議主管機關應暫緩實施。
第40號公報如果上路,對國泰人壽等大型壽險公司淨值將產生極大衝擊。圖為國泰人壽大樓。(本報系資料庫)
金管會為了跟國際接軌,在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建議下,擬實施保險業第40號公報,主要精神是規定保險公司必須以「最無風險的利率」計算保單應提存的責任準備金。
保險業者指出,這項規範對於投資型保單影響不大,對傳統型保單則將造成重大衝擊。因為老壽險公司過去賣了很多高預定利率的傳統型保險,有的保單預定利率達8%,若以政府公債利率的水準(目前約2.7%至2.8%)計算業者應提存的準備金,業者可能再度面臨利差損危機。
業者分析,保險公司最大的負債項目就是責任準備金,如果被迫大幅增提責任準備金,連國泰人壽或新光人壽等大型業者,恐怕都難逃淨值轉負的命運。
第40號公報會計準則初步計畫在2010年實施,一家壽險公司高層表示,新措施衝擊程度會因各家商品結構及行銷策略而不同,目前每家公司內部都持續針對40號公報評估可能影響,且每月都必須依規定向董事會報告最新進度。
根據業者評估,若依照研擬中的草案規定執行,國內老八家本土壽險公司或部分大型外商壽險子公司,都可能被迫大幅增提責任準備金,保險公司將面臨淨值劇降甚至由正轉負的窘境。
壽險業對實施第40號公報,也因此產生「土洋不同調」的情形。部分以承作投資型保單為主的外商壽險公司或歐系壽險公司,贊成實施此措施;本土中大型老壽險公司則主張應暫緩實施。
業者表示,40號公報是引進歐洲IFRS4,但歐洲保險公司以銷售投資型保單、分紅保單為主,日本、台灣的保險公司均以長年期保單為主,長期合約無法因應短期利率波動,一旦要因應利率波動,以後保險公司財報可能像「雲霄飛車」般,這一年大虧,隔一年又大賺。有鑑於此,日本並未實施類似IFRS4;美國一度提議實施,後來也沒有推動。
準金管會主委陳樹12日與壽險公司總座閉門會議,大型本國壽險公司均將焦點放在風險資本適足率(RBC)新制。陳樹則回應,相關制度必須與國際接軌,但不能比國際更嚴格。
針對12日的閉門會議,壽險公會事前已請各壽險公司書面提問。據了解,幾家大型本國壽險公司都問到RBC相關問題。
【經濟日報/記者蔡靜紋、葉慧心報導/20080613】
聯合新聞網 2008/06/13
針對國內保險業研議的第40號公報會計準則初步計畫2010年實施,壽險業者評估,40號公報上路將嚴重衝擊老壽險公司,包括國泰、新光等大型壽險公司的淨值可能因而轉為負數,建議主管機關應暫緩實施。
第40號公報如果上路,對國泰人壽等大型壽險公司淨值將產生極大衝擊。圖為國泰人壽大樓。(本報系資料庫)
金管會為了跟國際接軌,在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建議下,擬實施保險業第40號公報,主要精神是規定保險公司必須以「最無風險的利率」計算保單應提存的責任準備金。
保險業者指出,這項規範對於投資型保單影響不大,對傳統型保單則將造成重大衝擊。因為老壽險公司過去賣了很多高預定利率的傳統型保險,有的保單預定利率達8%,若以政府公債利率的水準(目前約2.7%至2.8%)計算業者應提存的準備金,業者可能再度面臨利差損危機。
業者分析,保險公司最大的負債項目就是責任準備金,如果被迫大幅增提責任準備金,連國泰人壽或新光人壽等大型業者,恐怕都難逃淨值轉負的命運。
第40號公報會計準則初步計畫在2010年實施,一家壽險公司高層表示,新措施衝擊程度會因各家商品結構及行銷策略而不同,目前每家公司內部都持續針對40號公報評估可能影響,且每月都必須依規定向董事會報告最新進度。
根據業者評估,若依照研擬中的草案規定執行,國內老八家本土壽險公司或部分大型外商壽險子公司,都可能被迫大幅增提責任準備金,保險公司將面臨淨值劇降甚至由正轉負的窘境。
壽險業對實施第40號公報,也因此產生「土洋不同調」的情形。部分以承作投資型保單為主的外商壽險公司或歐系壽險公司,贊成實施此措施;本土中大型老壽險公司則主張應暫緩實施。
業者表示,40號公報是引進歐洲IFRS4,但歐洲保險公司以銷售投資型保單、分紅保單為主,日本、台灣的保險公司均以長年期保單為主,長期合約無法因應短期利率波動,一旦要因應利率波動,以後保險公司財報可能像「雲霄飛車」般,這一年大虧,隔一年又大賺。有鑑於此,日本並未實施類似IFRS4;美國一度提議實施,後來也沒有推動。
準金管會主委陳樹12日與壽險公司總座閉門會議,大型本國壽險公司均將焦點放在風險資本適足率(RBC)新制。陳樹則回應,相關制度必須與國際接軌,但不能比國際更嚴格。
針對12日的閉門會議,壽險公會事前已請各壽險公司書面提問。據了解,幾家大型本國壽險公司都問到RBC相關問題。
【經濟日報/記者蔡靜紋、葉慧心報導/200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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