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論壇》
40號公報衝擊 提早因應
【張士傑】
財務揭露標準的全球化趨勢成為影響保險產業發展最重要的議題,檢視台灣現行會計準則,針對保險業專門科目的規定尚未建立,保險專門科目現係採用一般公認會計準則,同時依照保險法及相關法規函令提存各項準備金,並於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中予以條列說明各項會計處理方法。
亦即現行保險會計制度是依照一般公認會計準則(General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以下簡稱GAAP )要求,但是又存在實質監理會計準則(Statutory Accounting Principle,以下簡稱SAP)的具體規範,基於財務揭露穩健保守因素,往往被保險公司經理人質疑無法顯示公司實際經營成果。
規範財務資訊揭露
配合2006年7月27日台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研議保險業會計制度與國際接軌」結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經參酌國際會計準則(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以下簡稱為IFRS),委託會計基金會研究「第1階段保險合約會計IFRS 4 Insurance Contract」,包括保險商品分類、會計政策變動、負債適足性測試、禁止提列負債性質的巨災準備及平穩準備、再保險資產減損等,台灣GAAP制定原則由美國GAAP轉向歐盟的IASB(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所公布的會計準則,而依IASB所公布的目的「針對社會大眾利益,建立單一高品質、可比較資訊、同時符合一般目的財務揭露之國際會計標準」,保險會計於是成為新增的會計準則公報,即40號公報,其精神完全依據IASB所制定之觀念架構,規範保險人應揭露足以辨認並說明財報中保險合約相關金額之資訊,預期達到符合決策者需求與內容可被利害關係人了解的品質。
財務資訊揭露也帶給產業立即的衝擊,40號公報實施後產物保險公司對新簽署的保險契約將禁止於負債提列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為減少對於公司盈餘之衝擊,第一階段仍然維持原先累積之特別準備金餘額於負債項目,整體產業除電腦系統更新需要時間外,未來將檢討各項準備金基於監理要求的提存方式、實務精算處理準則及財務資訊揭露標準。
影響商品會計分類
40號公報實施將影響壽險公司對於商品的會計分類,現有部分保險商品無顯著保險風險者將分類為投資合約,依公報內容規範其會計處理將視為負債,而非保費收入,此將衍生該類保險商品之課稅議題。整體而言,壽險公司必須正視IFRS 4於第二階段的影響,結合整體產業提早擬定因應對策。
基於台灣90年代前所販售之保險商品大多為高預定利率終身保險,與歐洲地區保險商品為投資連結型保險不同,未來第二階段適用公平價值評估負債,對業務發展與負債評價將產生巨大衝擊。同時我國保險商品以長年期終身險為主,保險商品之負債評價若與資產不一致時,將因評價利率不同產生損益波動。
由於避險效益對於公司價值提升可以評估,保險人減少財務報表波動的經營策略將不會形成次佳的資產配置;為反映隱含選擇權成本的保險契約,投資風險將大量移轉至保單持有人,因此保險人發行保險商品的存續期間將縮短,當然保險契約的功能與銀行定存目的不同,保險市場不能置身於資本市場外,如何有效達到互補功能,將視各監理機關平衡產業發展的重要課題。
對壽險公司而言,保單預定利率高於實際公司收益率時,二者差額利率所造成公司的虧損,即稱為利差損。保險契約之存續期間長達20到30年,由於保險契約中途解約不利於保單持有人的設計屬性,壽險公司不會承受立即之流動性風險,加上現階段財務資訊揭露標準,無法詳實呈現保險公司經營者之實際績效,既使公司存在利差損,也沒有即時適當地反應至財務報表,使得整體產業的長年期保單利差損問題普遍存在。
現行財報呈現獲利之壽險公司,是否存在潛在虧損或是經理人隱藏獲利,除公司內部負責人及經理人外,外部利益關係人難以透過公開揭露之財務及業務資訊得知,如果企業存在財務窗飾行為,自然會產生顯著之資訊不對稱疑慮,直到IFRS 4之實施與國際接軌後,才有可能掀開保險產業如同古希臘神話中潘朵拉的神秘盒子。
(作者是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專任委員、國立政治大學教授)
【2008-09-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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