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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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3日 星期三

央視評論范冰冰案: 不要以為臉蛋可以解決一切(招商引資)

2018-10-03 16:37聯合報 記者杜宗熹╱即時報導

大陸知名藝人范冰冰,今天被因欠稅和逃稅問題,被官方責令按期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共人民幣8億餘元。大陸中央電視台下午發表評論指出,堅決支持對范冰冰的依法查處。這也再次說明,某些明星靠「刷臉」混成特殊人物,試圖以臉蛋、以知名度解決一切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

央視新聞報導,影視明星本是公眾人物,一言一行的示範效應極大。但很遺憾的是,有些人不僅沒有做到為人師表,甚至鋌而走險,視公序良俗為無物,將法律法規當兒戲,把自己當做了法外人物。在全面依法治國的今天,范冰冰的這個案例,希望能足以警醒那些夢中人了。

文章還說,同時央視也希望這次追繳行動,不僅僅只是針對范冰冰的,而是一次面向所有影視明星、公平公開的普法行動。從網絡傳言看,還有個別影視明星的所做所為,並不在范冰冰之下,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我們且等下一個」。

評論表示,還需要提醒的是,前幾年一些地方的稅務部門打著配合地方政府招商引資的旗號,將剛性的稅收規則當做了「順水人情」,客觀上使一些地方成了某些明星的「避稅天堂」 ,擾亂了嚴肅的稅務秩序。這次責成對無錫有關稅務部門的追責,也再次體現了稅法的權威。「我們對此也要讚揚」。

初犯免坐牢 新稅法救了范冰冰(國稅地稅機構合併)

中時電子報 特派員陳君碩╱北京報導
2018年10月4日 上午5:50
旺報【特派員陳君碩╱北京報導】

大陸女星范冰冰因逃漏稅,3日被裁罰人民幣近9億元,對比另一位曾因逃稅入獄的大陸女星劉曉慶,大陸律師指出,2009年大陸對《刑法》進行修改,對漏稅的初犯,只要補繳稅款就不用入刑坐牢,這彰顯了大陸的依法治國;而儘管輿論有各種討論,但范既無逃過一劫,也非鋃鐺入獄,也顯見判決並未受輿論左右,對演藝圈其他高收入群體,同時起到警示作用。

北京市天平律師事務所律師潘順浩3日受訪指出,大陸過去的《刑法》不太完善,發現逃漏稅達一定數額,會直接入刑,2002年大陸女星劉曉慶被查虛報收入,就曾在牢房蹲了422天;此次儘管范冰冰的漏報數額更大,但因已修改法令,所以僅為行政處罰,不至於要坐牢。

依法治國 未遷就輿論

潘順浩律師表示,2009年大陸對《刑法》201條「逃避繳納稅款罪」進行重大修改,對初犯者只要補繳「應納稅款」,就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不用入獄服刑,范冰冰此次就適用新法令,屬於初犯因此只有行政處罰,而這也反映大陸的「依法治國」。

潘順浩指出,范冰冰在娛樂圈具指標性和影響力,此案的輿論關注度也高,儘管這段時間,有一派輿論認為要讓范冰冰入刑坐牢才會「大快人心」,有一派則主張以范的名氣和娛樂圈地位,應該不會有事,最終的裁罰結果也顯示,大陸的依法治國,並不受坊間輿論影響。

開罰大咖 示警演藝圈

除了《刑法》的變動,大陸今年3月全國兩會通過的「國地兩稅合一」,在此案中也展現了中央的執行力。潘順浩解釋,新稅法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當年劉曉慶案是地方稅權大中央較弱;此次范冰冰案,則顯示政府提高了稅務徵收的能力,在當前全球情勢、中美貿易戰下,中央政府對稅收和經濟,展現了支配能力。

而透過對演藝圈大咖的開罰,潘順浩說,這無疑也會對演藝圈的高收入群體,產生很強的警示效果。



2018CRS, 2018范冰冰, 

2018年9月12日 星期三

香港1700家金融機構提報帳戶資訊 與他國交換

2018-09-12 14:38聯合報 記者徐榆涵╱即時報導

南華早報報導,香港準備與其他國家交換金融帳戶訊息,讓客戶藏身海外的資產能透明化,以打擊逃稅行為,香港逾1700家金融機構已向當局提交全球75個司法管轄區的稅務居民客戶帳戶詳情。

首次的稅務資訊交換將於本月底進行,由於香港只與其中的50個司法管轄區有協議,包括中國、加拿大、新加坡和日本,因此每年只會向這些地區的稅務機構提供資料。其餘的25個司法管轄區將在與香港建立「交換關係」的基礎後收到資料。

香港稅務局(IRD)向媒體透露,先前要求1800家實體公司,包括銀行、保險公司和財富管理公司交出非稅務居民的資料。稅務局發言人表示:「截至2018年9月6日,提交率約為96%。」

稅務局收到的報告詳細顯示客戶的帳戶餘額、保險產品收入、股息及來自金融資產和其他資產的銷售所得。

香港發達的金融市場長期以來吸引眾多投資客,特別是大陸富人。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一項調查,香港去年管理的總資產中有三分之二,即20億美元(約台幣600億元),來自非香港投資客,但並未說明其中有多少人來自大陸地區。

保險業監管局的數據顯示,來自大陸地區的客戶新保單保費從2007年的52億港元(約台幣208億元)增至2016年的727億港元(約台幣2908億元)。

這項全球稅務合作計畫稱為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AEOI),香港為149個合作司法轄區之一。這項合作的好處為各簽署國家或地區藉由互相協議取得相關資訊交換,以打擊洗錢、資助恐怖主義等嚴重金融犯罪。

香港私人財富管理協會董事長彼得斯坦表示,香港對這項計畫的承諾不會削減其作為資產管理中心的地位,並認為民眾在香港帳戶的投資遠遠超過大陸地區。


C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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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9日 星期日

大陸.資金.對策/大陸境外個人所得稅稅率分析

2018-09-03 00:04經濟日報 李善強(富拉凱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行部 中國註冊

台籍個人未來在大陸申報境外所得時,須注意不同的境外所得內容有各自不同的稅率。

台商都已知道未來極可能只要在大陸待滿183天,就會被視同大陸稅務居民,就全球收入也就是來源於大陸境外的收入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往往會忽略不同類別收入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比例也有所不同。

一、境外股息紅利

來自於非上市公司的股息紅利,境內收入和境外收入規定一致,都須繳納20%個人所得稅。

但如果是來源於上市公司股息收入,那境內、境外就存在巨大差異,根據財稅2015年101號文《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官方為鼓勵股民長期持股,從境內上市公司取得股息如果持股時間有超過一年,免徵個人所得稅,但如果持股時間超過一個月而不滿一年,實際稅率為10%,如果持股時間不超過一個月,那稅率就高達20%,但從境外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就沒有此項優惠,所以當台商被視同為大陸居民後,從境外所持有不論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息紅利,均須按20%稅率在大陸申報個人所得稅。

二、轉讓境外股權或股票所得

台籍個人轉讓境外上市公司股票、非上市公司股權,都須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1998年的財稅61號文規定,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但因為沒有定義「上市公司」的範圍,所以一般都認為個人在二級市場股票買賣的收入無須繳稅;而2005年35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個人行權後取得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再出售時,可暫免個人所得稅,所以個人轉讓境外上市公司股票,須按20%稅率就所得部分(處置收入減行權成本)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台籍個人轉讓境外公司股權,或轉讓境外上市公司股票,都得按財產轉讓所得在大陸繳納20%個人所得稅。

三、境外薪酬所得

境外薪酬所得與境內薪酬所得一樣,都適用3%到百分之45%的七級累進稅率,並且境內外收入要分別扣除費用,常見一位台籍個人在台灣和大陸兩地任職並各自領薪,按稅法規定可分別減除費用並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就是申報大陸薪資時可扣除人民幣4,800元,同時申報在台灣領取的薪資時也可以再扣除一次人民幣4,800元(明年起調整為每年人民幣6萬元 ),兩地工資各按扣除費用後的基數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但要注意,上述分析是指同時在兩地任職,也就是收入來源地不在同一國家或地區,如果是有一台籍個人僅在大陸工作,把薪水切成大陸與台灣兩地發放,那台灣發放的薪資實際為大陸所得,須先與大陸薪資合併後再申報個人所得稅,那上述的人民幣4,800元就只能扣除一次。

四、轉讓境外財產所得

台籍個人轉讓大陸境外不動產、技術、專利、著作權等各項財產,以轉讓收入減去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繳納20%個人所得稅,與轉讓境內財產所得的個人所得稅一致。

五、其他境外所得

從境外取得的權利金、稿酬、勞務報酬、財產租賃收入,按每次收入的20%作為費用扣除,餘額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若每次收入不足人民幣4,000元,則可以扣除800元費用,從明年起,權利金和勞務報酬扣除20%費用後、稿酬扣除30%費用後,再與薪資合併為綜合所得,再按每年人民幣6萬元扣除額度和分級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

大陸目前仍沒有遺產稅,也沒有贈與稅,所以台籍個人在境外的相互贈與無須繳稅。

(本文發自上海、台北,網址)

2018年9月6日 星期四

CRS上路 資金大逃竄!老謝:香港恐面臨前所未有考驗

謝金河認為,香港在CRS上路後,眾多資金逃竄,香港的未來會面臨前所未有的考驗。(中新社資料照)

2018年09月06日 10:03 中時電子報 徐慈薇/綜合整理

中美貿易摩擦越演越烈,人民幣匯率從6.24急跌到6.934,財信傳媒董事長謝金河表示,很多看好中國大陸經濟基本面,大力加碼人民幣商品的投資人,不論是在A股、A股ETF、人民幣保單或是投資人民幣點心債,最近都感受到人民幣貶值的壓力。

謝金河在臉書發文指出,最近很多投資人問:「A股跌那麼低了,可不可以加碼或攤平?」但他認為,中美貿易摩擦沒有停歇現象,A股下跌,底部訊號都沒有出現,不宜太早攤平。

他也提到,大家都把焦點放在人民幣,對很敏感的港幣貶值都掉以輕心,恒生指數昨天大跌729點,香港在CRS上路後,作為資金停泊的角色已經改變,眾多資金從香港逃竄而出,香港的未來會面臨前所未有的考驗。

至於人民幣,謝金河說,上一波人民幣急跌在2015年,從6.2跌至6.96,那一段跌勢造成很多金融機構推銷TRF商品的投資人出現巨大損失,很多投資人上街抗議陳情,這一波套在人民幣商品的資金至少1.5兆台幣,很多內資殺台股搶救人民幣資產,也造成台股最近走勢吃力,提醒人民幣這一波急貶,千萬不要掉以輕心。

(中時電子報)

2018年9月5日 星期三

CRS發威 紐澳凍結數千華人帳戶

2018-09-05 00:22經濟日報 記者戴瑞芬、翁至威/綜合報導

大陸9月啟動首次海外金融帳戶共同申報準則(CRS)對外資訊交換,包括澳洲、紐西蘭已有數千個華人帳戶被封鎖,主因是客戶未提供個人資訊,除了中國客戶外,台商也可能受波及。

勤業眾信稅務部執行副總、會計師陳文孝表示,因應國際洗錢防制風潮,台商必須能交代清楚資金流向及原因,否則資金將動彈不得。建議台商應適時修改投資架構、營運交易流程等,讓一切能合乎洗錢防制規定。

中國基金報報導,大陸與紐澳進行金融帳戶和稅務資訊交換,除了開戶的基本信息,比如姓名,身分證號碼,住址,生日,帳戶號碼,帳戶餘額等,還有每年出現的重大交易,另外還有銀行存款帳戶、託管帳戶、保險合同等,都會由雙邊國稅務局共享。

報導指出,紐西蘭、澳洲各大商業銀行因應CRS資訊交換,已經凍結了數千個帳戶,要求確認開戶人是否屬於外國納稅人,查稅對象主要涉及大批中國人。

包括大陸、澳洲及紐西蘭都是在9月首次交換CRS資訊國家名單中,因此澳紐等地再現海外帳户關停潮,數千銀行帳户遭凍結調查。

澳洲國有銀行Kiwibank發言人表示,銀行已向3,000名外國客戶發送信件,要求補充海外稅務狀況資訊。

陳文孝表示,更精準說,這些華人帳戶並非「被封」,是因應國際洗錢防制潮,須說明清楚資金流向及移動原因,否則將無法動用。

陳文孝指出,資金要在海外帳戶間流動,必須向銀行說明清楚,否則恐涉及洗錢防制問題,如果是盈餘匯出,表示是股東關係;如果是買賣,應具備採購或銷售合約;各種資金流動,都必須要能夠清清楚楚向銀行說明,不只是紐西蘭、澳洲,其實台商在海外的OBU帳戶,如果移動原因不清不楚,資金也同樣無法動用。

而許多台商在中國大陸有「小金庫」,陳文孝也重申,未來資金從甲帳戶移動到乙帳戶時,必須清清楚楚交代流向及原因,否則可能會遭當局懷疑逃漏稅額。

2018年9月4日 星期二

陸反避稅條款、CRS雙重拳 台商海外逃稅恐遭殃


大陸8月31日正式拍板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更新增反避稅條款。(中新社資料照)

2018年09月04日 10:54 旺報 吳泓勳

富豪隱匿財富的避稅天堂,未來可能不復存在。大陸本月起首次與其他國家地區交換CRS(海外金融帳戶共同申報準則)資訊,將讓大陸稅務機關掌握個人境外收入情形,被列為高風險的納稅人一旦說明不清楚巨額資金來源,有可能因此補繳大額的個人所得稅。由於過去台商也喜歡海外收入放在香港等第三地,又或將台幹薪資部分在香港發放,也被列入這波追稅的風險清單中。

此外,根據《中國證券報》指出,大陸8月31日正式拍板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更新增反避稅條款,將個人避稅行為也納入反避稅體系,稅務機關有權將不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視為避稅行為進行調整補稅。

據行業人士指出,CRS主要影響到是海外有金融資產配置的人。例如大陸稅務居民在英國存有巨款,只要大陸與英國有CRS協議,那在英國哪家銀行存有多少錢,都將由該家英國銀行報送給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再轉送英國稅務局與大陸稅務總局進行訊息交換,屆時在英國銀行帳戶資訊將一覽無遺。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過去許多大陸民眾熱衷到香港買人壽保險,如果保險金額達到一定水平也是要進行訊息交換。

目前已有超過100個國家和地區加入CRS,但美國還未加入,表示在CRS部分大陸還未能與美國進行資訊交換。但這不表示美國排斥此類稅務資訊交換,反而美國早早啟動的FATCA(肥咖法案),可說是CRS交換制度的先行。

(旺報 )

2018年8月27日 星期一

大陸.資金.對策/台商繳納大陸「境外」個人所得稅分析

2018-08-27 01:06經濟日報 劉芳榮(富拉凱資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台灣居民在大陸將因「住所」認定和在大陸每年待滿183天,繳納海外個人所得稅。

對在大陸台商來說,2018年6月底國稅總局公布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草案,關注的並不是大陸朋友在乎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等可扣除的支出名目,也不是稅率級距調整了多少,或是綜合所得及綜合所得扣除額提高到每年6萬元等內容,台商關心的是到底自己會不會被怎麼認定為稅務居民?因為一但被認定為大陸稅務居民,那未來大陸境外的股利或投資收益都得繳納海外個人所得稅。

一、183天
大陸台商最在乎這次個人所得稅草案的部份,是所謂在大陸境內居住滿183天就要被視同為當大陸稅務居民的規定,雖然在一地住滿183天就視同為當地稅務居民是國際慣例,連台灣也是一樣,但因為和現行只要一年內單次離開30天,或一年內累計離開90天就可不被視為大陸稅務居民的差距太大,讓台商有些難以接受,因為現在台商只要利用暑假或農曆過年,一次連續離開大陸30天,或是利用到國外出差,再加上回台灣探視親人加起來一年超過90天,都還可能爭取不被視為大陸稅務居民,但要一年中在大陸居住不滿183天,反過來就是一年要累計離開大陸182天,也就是一年要有六個月人不能在大陸,實務上肯定會影響公司運作,也不太切實際,因此,對有巨額股利或投資收益的台商來說,這次大陸個人所得稅草案一但通過付諸實施,勢必會對境外收入部份帶來全新的稅務成本。

二、住所
從今年8月1日起,大陸台資企業在幫台籍員工申報個人所得稅時,都會遇到全新的個人所得稅申報系統,包含台灣居民在內的境外人員個人資訊中,多了一個勾選到底在大陸境內有無住所的選項,長期以來,台商在大陸申報個人所得稅都不以有沒有住所為判斷標準,但其實不論是現行還是未來的個人所得稅法,都規定了只要在大陸有「住所」的個人,不管是境內還是境外人士,也不管一年在大陸待多少天,都得要比照大陸稅務居民繳納境外的個人所得稅。

於是問題出在怎麼認定為在大陸有「住所」?單按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解釋, 「住所」是指在家庭或經濟利益都在大陸境內,從而習慣居住在大陸的情況下,就視同為在大陸有「住所」,因此已在大陸投資置產的台商,或是攜家帶眷住在大陸的台灣居民,從稅法上來看都可能被認定為在大陸有「住所」,自然就存在未來境外所得也要在大陸納稅的徵稅範圍。

另外還有兩個大陸台商須注意的個人所得稅重點,一是大陸台商極可能被大陸及台灣官方同時認定為稅務居民,也就是要同時繳納兩岸境外個人所得稅;其次是今年9月1日起,台灣居民可以申領的大陸居住證制度,和大陸個人所得稅並沒有直接關係,只不過申請居住證的前提是必須在大陸待滿半年以上才有資格申請,和上面所分析在大陸待滿183天,就會被視同為大陸稅務居民的規定重疊,才造成了辦理大陸居住證就會被視同為稅務居民的誤解。

(本文發自上海、台北,網址)

2018年6月29日 星期五

個稅時間表:5000元起徵點新政有望10月1日起施行

鉅亨網新聞中心※來源:財華社2018/06/29 12:440

6月29日,中國人大網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
(下稱個稅修正案)全文,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7月28日。

第一財經記者註意到,個稅修正案提出在2019年1月1日施行,但在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併按照新的稅率表來計算納稅款。

這意味著個稅減稅紅包有望在10月1日起施行。

這次個稅改革一大亮點是,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勞動性所得(下稱“綜合所得”)納入綜合徵稅範圍,適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但此前官方併未詳細披露綜合所得收入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級距。包括工資、薪金等4項綜合所得的稅率範圍首次對外公布。

此次個稅修正案明確了這一問題,值得註意的是這次稅率表中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再是以前按月計徵,而是按年。而且應納稅所得額扣除標準,除了此前公布的6萬元(即每個月5000元)外,還包括目前已經施行的“三險一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專項扣除,以及此次新增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的專項附加扣除。

老百姓在將自己的稅前收入扣除上述各類項目支出後的收入即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以下的新稅率和級距。

根據個稅修正案公布的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全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6萬元的,適用最低檔的3%稅率。超過3.6萬元至14.4萬元的部分,適用10%稅率。超過14.4萬元至30萬元的部分,適用20%稅率。超過30萬元至42萬元的部分,適用25%的稅率。超過42萬元至66萬元的部分適用30%的稅率。超過66萬元至96萬元的部分,適用35%的稅率。超過96萬元的部分適用最高的45%稅率。

由於這一綜合所得稅率和級距是以此前的工資薪金個稅收入標準為基礎,因此對比此前的標準可以看出,這次綜合所得的七檔稅率跟以前一緻,沒有變化。但稅率級距有了明顯變化,主要是3%、10%、20%三檔稅率的級距明顯擴大,25%的稅率級距有所縮小,而30%、35%、45%這三檔較高稅率的級距保持不變。

如果不考慮有工資薪金以外的收入,那麽收入越少減稅幅度越大,不過減稅金額來說收入越高減稅金額越高。比如第一財經記者測算發現,月薪1萬稅改前後減稅金額降幅超70%,月薪2萬減稅降幅超50%。不過後者減稅金額約1230元,高於前者。

個稅修正案此次已經交給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分組審議,但未提請表決。

從各方反映的意見來看,此次大眾關註的焦點問題包括: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即起徵點)6萬元是否應該進一步提高?綜合所得稅率是否應該進一步調整,比如降低最高的45%邊際稅率?

另一個問題是,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的專項附加扣除會如何實施?由於這也是此次個稅減稅的重要舉措,因此備受老百姓關註。

此次個稅修正案稱,專項附加扣除的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確定。

此前多位財稅專家告訴第一財經記者,上述5項專項附加扣除不會全部實施,而是有步驟的分步推進。

在今年10月1日至年底率先實施的減稅舉措中,也不包括扣除上述5項附加減除費用。

來源:一財網

2018年6月21日 星期四

中國新視野-中國修法讓個人所得稅制更現代化

2018年06月21日 04:09 工商時報 楊志勇

中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日前已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在分類所得稅制下,不同種類的所得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不一樣的,個人所得稅綜合徵收就要解決這一不合理狀況。

這次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的內容有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4項勞動性所得實行綜合徵稅,如果修正案草案最終能夠通過,那麼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的個稅負擔差異性問題就可迎刃而解。

這次修法更加關注民生問題。無論是基本減除費用標準的提高,較低檔稅率級距的擴大,還是專項附加扣除的增加,都是直接提高個人(家庭)可支配收入之舉。

綜合所得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從每月3,500元人民幣(下同)提高到每月5千元(即每年6萬元),更能反映人民除居住之外的生活成本費用上漲的實際情況。

擴大較低檔稅率級距,即擴大3%、10%、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3%稅率的級距擴大1倍,現行稅率為10%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為3%。大幅擴大10%稅率的級距,現行稅率為20%的所得,以及現行稅率為25%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為10%。現行稅率為25%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為20%,這些都可以減輕中低收入者的個人所得稅負擔。

專項附加扣除是直接改善民生之舉,居住成本是城市居民最重要的生活成本費用,不少家庭購房需要透過抵押貸款,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可以得到一定扣除,無疑可以減輕家庭負擔。改善民生之舉的專項附加扣除還包括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這都瞄準人民最關心的問題。

另一方面,政府的其他政策目標往往也需要借助個人所得稅來實現,財政政策的自動穩定器功能也需要透過個人所得稅的累進稅制來實現,這又有賴於個人所得稅收入達到一定規模。2017年,中國個人所得稅收入11,966億元,成為增值稅、企業所得稅之後的第三大稅種,個稅占稅收收入之比也達到前所未有的8.3%。

綜合所得稅制應該是理想的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目標。基於現實的考慮,先從綜合與分類所得稅制做起,也不失為一種務實的選擇。綜合所得按照年度計算徵收,還可以避免1年之中各月份收入不均所帶來的稅負輕重問題,現代個人所得稅制的公平目標也因此更容易實現。

現代化的個人所得稅制需要建立在自然人稅收徵管體系健全的基礎之上,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對中國稅務部門來說挑戰不小。

綜合所得徵收和專項附加扣除,都意味著原先的代扣代繳基本上不能滿足依法治稅的需要。1年結束之後,申報納稅和退稅就成為許多納稅人需要完成的工作,這意味著稅務部門的工作量將大幅度提高。

這次修正案提出的反避稅條款,是量能課稅原則落實的需要。納稅能力強的某些人利用稅法漏洞,少繳乃至不繳個人所得稅。因此堵住漏洞,也將讓個人所得稅制更加現代化。

在國際稅收競爭日趨激烈的今天,無論從吸引高端人才的視角,還是從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視角來看,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適用的高稅率應該大幅度下降。

這不僅僅是提升稅收的國際競爭力,也是在改善營商環境,而且對中國的創新也能發揮積極推動的作用。(摘自經濟參考報)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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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1日 星期一

大陸.資金.對策/台商OBU帳戶稅務風險新分析(時間)

2018-06-11 00:24經濟日報 劉芳榮(富拉凱資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CRS將對台灣OBU帳戶產生嚴重衝擊,除影響台灣銀行業的OBU獲利外,也會給台商帶來巨大稅務風險。

不可否認,台商喜歡OBU的原因就在於保密,也因為保密,台灣稅務局過去很難知道OBU帳戶內實際資金往來情況,自然也就不會衍生課稅問題,但隨著國際反洗錢與CRS壓力越來越大,先是今年5月2日台灣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針對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分析指出,OBU(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業務)是台灣金融業非常高風險的弱點,再加上去年12月台灣金管會將OBU帳戶的調閱權全部授權給稅務局,表示台灣官方除將對銀行從事OBU業務大幅整頓,也會要求揭露更多往來資金及帳戶所有人的資訊,過去台商最喜愛的OBU保密功能將被大幅限縮。

上述所謂台灣金管會將OBU帳戶調閱權力全部授與給稅務局,是指2017年12月29日金管會發文,廢止了2005年6月金管會要求稅務局在調閱OBU帳戶前,必須先徵得台灣金管會同意的規定,也就是說,現在台灣稅務局只要經財政部核准,不再需要逐案經金管會同意,就可以向銀行調閱任何一個OBU帳戶的資料,也就是說台灣稅務局已擁有調閱OBU帳戶資料的所有權力。

不只如此,台商開在台資銀行香港分行的帳戶,從屬地原則來看,雖不在台灣稅務局管轄範圍內,但台資銀行終究最後還是在台灣主管機關的行政指導範圍內,如果台灣稅務局要求台資銀行總行轉要求在香港的分行提供台商境外帳戶資料,在香港法律和台灣法律間,台灣銀行業恐得找到新的平衡點。

台商利用第三地境外公司所開設在台灣的OBU帳戶,隨著境外公司的用途是Holding(控股)還是Trading(交易),在資金安排上也會有不同目的, 一般而言,Holding的OBU帳戶除了準備對大陸進行投資的款項,和從大陸利潤匯出的資金以外,不該有頻繁資金進出才是,再加上Holding的資金多屬資本項下,都有正規且合法的理由可以解釋,被查稅的風險較低,所以台商真正的OBU稅務風險不在Holding,而是在從事Trading的OBU帳戶。

長期以來,以三角貿易模式從事國際業務的台商,最後大都選擇把利潤放在Trading的OBU帳戶內,因為這樣一來,在台灣和大陸都可以少繳很多所得稅,但就是因為Trading的OBU帳戶會跟隨業務往來頻繁進出資金,比起Holding帳戶更容易引起銀行注意。

正如本文一開始所說,CRS反洗錢反避稅甚至反恐,都是世界各國未來主流趨勢,不只在台灣,大陸也一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反洗錢和反避稅,不但在今年的9月30日就要和76個國家或地區正式生效CRS,開始交換彼此的金融帳戶資訊(台灣首波CRS是2020年5月31日正式生效),甚至在2017年9月由國務院辦公廳發文,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必須和稅務局直接「共享」銀行帳戶內的資料,目前就等待電腦系統的聯網工作,可以看出,大陸反洗錢和反避稅的力度一點都不亞於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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