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2012年2月6日 星期一

北市議會二讀通過 空地限一年內使用

北市議會二讀通過 空地限一年內使用
同時決議十事 希望市府辦理

【本報訊】台北市臨時市議會昨天二讀通過修正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台北市施行細則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的條文,將建築用空地的使用限期,由兩年縮短為一年。

由於此項條文的修正,對於建築商、房地產經紀人等利害關係甚大,因此,連平時很少出席會議的蔡萬林議員,昨天也整天參加會議,並且發言質疑。

蔡萬林議員表示,他絕對贊成修正此項條文,可是,如果建築用空地,因為公共設施工程不能如期完成而不能在一年內使用時,其不能使用的責任是否應該由政府負責。

市議會在審查會議中綜合議員們發言而歸納成十項建議,希望在條文修正通過後市府在行政措施上要力求配合。
(一)新都市計劃要迅速公佈;
(二)無細部計劃地區,應迅速完成規劃;
(三)簡化建築執照申請手續;
(四)畸零地合併使用辦法,應加速實施,擴大土地利用價值.,
(五)公共設施應由市府迅速計劃提早完成實施;
(六)市府應與金融機構聯繫,妥籌財源,大量辦理建屋貸款,以配合民間建築需要;
(七)有關建築材料的儲存、調劑與管制,均應預先訂定妥善辦法,防止物價工資上漲;
(八)公有土地應迅即開放建築,以資示範:
(九)土地為他人所侵佔而地上有建築物,且非地主力量所能排除者,應免征空地稅;
(十)征收空地稅地號,應先送市議會審議後再行施行。

修訂後的「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台北市施行細則」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條文為;「前項查定之私有空地,限期使用及限期改建、增建、重建,應分期辦理,第一期先就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之空地,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於一年內使用;第二期應予第一期實施一年後,就土地建築物價值不及所佔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之空地,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於一年內改建、增建、重建」。

【1969-02-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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