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2012年2月6日 星期一

空地調查正進行中

限制空地面積 有效利用土地
空地調查正進行中

【本報記者陳揚琳】台北市空地調查工作已展開近半個月,這項調查資料,作為征收空地稅的依據,以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最高面積,並促進土地有效的利用。

為期兩個月的台北市空地調查工作,調查的範圍,包括全市十六萬三千多筆,總面積五千八百九十六公頃的土地。據估計,全市的空地面積約佔總面積的四分之一,約四萬筆左右。

所謂空地,依據台北市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廿四條規定,凡是私有土地經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或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佔地基申報地價百分之十者;或私有空地經政府視都市發展情形分別指定區域限期使用其逾期未使用者;或建築改良物在都市平均地權公佈實施後,未經工務局核准擅自興建者,以及將列為市地重劃範圍的土地,均視為空地。

對於都市內私有空地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不使用者,政府將加征空地稅;或限制土地最高面積,或展開市地重劃,區段征收的促進土地利用等方式。

這項政府促進都市土地利用的政策,也是為使需要土地的人能容易取得土地,而對於某些投機份子,也可制止他們壟斷地價,抬高地價。

空地稅的征收,依據這次新修訂的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應分期辦理,第一期先就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的空地加征;第二期就土地建築改良物價不及所佔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的空地加征。其應微的稅額不得少於該宗土地地價稅的基本稅額之兩倍至五倍。

在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中,將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佔地基申報地價百分之十者列為空地的原因,是防止土地所有權人在其土地上加蓋簡陋的建築物來逃避空地稅的征收;也是對那些未能充份利用土地,有礙觀瞻和妨害都市發展的簡陋建築物,如違章建築、逾齡建築的限制滋長,限期使用,逾期未使用者,亦將視為空地來加征空地稅。經政府指定為住宅區或商業區的私有土地未加以充份利用的,其土地資源浪費最大,因此加征空地稅時,也將列為最優先。

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最高面積,也是促進空地有效利用的一種方式,依據台北市實施都市平均地槿條例五十二條規定,尚未建築的私有都市土地,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的最高額為十公畝,但工業用地及學校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在計算尚未建築土地面積最高額時,對於因法令限制不能建築的土地應扣除。

土地所有權人所有的土地超過限額十公畝時,應在台北市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施行二年內自行出售或建築,逾期未出售及建築者,將予以征收,於整理後出售於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但在都市建設發展較緩的地段,如都市計劃道路雖已開闢而其兩旁地段深度超過二百公尺,其超過部份,及尚無細部計劃地區,公用設施保留地,河川地及山地、禁建區、農業區等土地,均不在此限。對於空地限期使用兩年,逾期未使用者,政府將辦理區段征收或土地重劃,來促使這些土地的有效使用。

所謂區段征收,是政府對某些即將發展或可能發展地區的空地,施行征收,然後加以規劃整理,出售於需地的人建築使用。這種方式可以使土地的分配利用合理化,也可避免土地的投機壟斷。而土地重劃,是將原來界址畸零不整的土地,予以合併整理,開闢道路、水溝,再行分劃為整齊劃一的建築單位,分配給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因此原來不適合建築使用的土地,經過重劃整理後,每塊土地能合於建築的深度及寬度,而且都面臨道路,立即可以建築使用,當然土地價值也大大增高。

台北市空地調查工作在民國四十九年曾作過一次,但因當時資金缺乏,因此對實施區段征收及超額土地征收的工作均未能執行。這次條例修正後,將比照照價收買土地的經費籌措辦法,一律依法發行土地債券,並提高現金償付標準,每戶總額未滿國幣三萬三千元者,全部發給現金,超過者現金償付採取累進比率,搭發土地債券,使小額地主多獲現金補償。(本報記者陳揚琳)

【1968-05-1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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