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權條例北市施行細則今公布
明白規定累進起征 地價稅及空地稅
【本報訊】「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台北市施行細則」,業經市政府呈報行政院核定,定於今
(一)日由市府明令公佈施行。
台北市定於五月六日正式公告重新規定地價,七日起辦理申報,為期五十天。
施行細則中明白規定地價稅每年分兩期征收,開征日期,則由台北市府以命令定之。
土地所有權人,在台北市內所有都市土地之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依其所申報地價數額千分之十五基本稅率征收。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則按下列規定課稅: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百分之五百時,累進稅率為千分之二十。累進差額為累進起點地價乘零點零零五。
(二)超過在百分之一千以下時,累進稅率為千分之三十。累進差額為累進起點地價乘零點零六五。
(三)超過百分之一千五百以下時,稅率為千分之四十,累進差額為累進起點地價乘零點一七五。
(四)超過百分之二千以下時,稅率為千分之五十,累進差額為累進起點地價乘零點三三五。(五)超過百分之二千五百以下時,稅率為千分之六十,累進差額為累進起點地價乘零點五四五。
(六)超過百分之二千五百以上時,稅率為千分之七十,累進起點地價乘零點八○五。
應征稅額計算公式等於課稅地價乘稅率減累進差額。
施行細則中並明白規定私有土地要課空地稅。
【1968-05-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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