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2012年2月6日 星期一

空地限制使用 北市亦限二年

空地限制使用 北市亦限二年
平均地權施行細則有關單位審竣

【本報訊】台北市政府將一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台北市施行細則」呈報行政院後。行政院已交付內政部及有關單位審查,據悉:已於昨(廿三)日深夜審查完畢。

內政部在審查「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台北市施行細則」時,對於該條例第七十七條中「空地」限制使用的年限,曾提出異議,據悉:原則上,將仍比照台灣省施行絀則,以「二年」為限。

按台北市議會通過的「該條例台北市施行細則」,對於「空地」限期使用的年限規定為三年。而省議會通過的該條例的「台灣省施行細則」對於是項規定則為五年。行政院在核定台灣省施行細則時,認為要促進土地的利用與開發,如果規定五年不使用土地再課其「空地稅」,則顯然有違立法的原意,因此乃規定二年不使用「空地」,即行課其「空地稅」。

內政部表示:既然台灣省已經通過為二年使用,則台北市也應比照二年辦理,以資統一。

【1968-04-24 經濟日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