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2012年2月6日 星期一

北市空地限期使用 將縮短限期為一年

北市空地限期使用 將縮短限期為一年

【本報訊】台北市政府決定將都市土地之空地限期二年縮短為限於一年之內使用,以達到都市繁榮,土地適時充分利用之目標,進而遏止土地投機所造成之惡性地價上漲。

台北市長高玉樹說:為了要縮短都市土地空地限於一年之內使用,將修正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台北市施行細則。關於這一條文之修正,已經交財政局、工務局、地政處、法制室等有關單位共同集會研議;日內即可獲致結論,將送市議會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頒佈施行。

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台北市施行細則第七十七條現行條文規定:私有空地除左列士地由工務局劃定區域暫不征收空地稅外具餘應征收空地稅。其地區及範圍由地政處、工務局、稅捐稽征處會同擬訂節圍,報請市府核定後,由地政處會同稅捐稽征處查定之。如已有建築改良物而其價值不及所佔基地地價百分之十,或建築改良物在都市計劃公布實施後未經工務局核准擅自興建者,視為空地,由工務局會同地政處及稅捐稽征處查定之。

一、尚無細部計劃地區(舊市區除外);二、公共設施保留地。三、河川地及山地;四、禁建區,五、農業區。

前項查定之私有空地,限期使用及限期改建、增建、重建應分期辦理。第一期先就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之空地,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於二年內使用,第二期應於第一期實施一年後,就土地建築物價值不及所佔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之空地,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於二年內改建、增建、重建。

修正之後,這一條文前段不予變更,僅修正「第一期先就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之空地,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於一年內使用。」以及「第二期應於第一期實施一年後,就土地建築物價值不及所佔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之空地,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於一年內改建、增建、重建。」

【1969-01-2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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