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各縣市都市空地查定書已發出
限三年內建築使用.否則加征空地稅
【本報中興新村八日電】台省各縣市實施都市平均地權地區第一期都市空地調查工作,業經完成。並由各縣市政府發出都市空地查定通知書,限其空地在接到通知後三年內建築使用,逾期仍未依法使用者,即加征空地稅,政府并得照申報地價予以征收。
省府說:依照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台省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規定,私有空地,由縣市政府主管建設機關視實際發展情況及都市發展必要指定區域,其區域內之空地,由縣市政府地政科會同稅捐稽征處查定,已有建築改良物而其價值不及所佔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或依法應拆除違章建築視為空地,由縣市政府建設單位會同地政及稅捐單位查定。
省府又說:前項查定之私有空地限期使用與限期改建,增建,應分期辦理,第一期先就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之空地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於三年內使用。第二期於第一期實施一年後就土地建築物價值不及所佔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空地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於本年內改建,增建及重建。
省府呼籲全省各空地所有權人,於接到上項通知書後,應即策劃將空地作有效利用,以促進都市建設的發展。
【1969-04-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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