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地使用期限縮短 議會三讀通過
【本報訊】台北市空地使用期限由兩年縮短為一年的提案,昨(十四)日經市議會三讀通過。
市府是把「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台北市施行細則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的條文,加以修正。經修正後的條文是:「經查定之私有空地,限期使用及限期改建、增建、重建,應分期辦理。第一期先就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之空地,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於一年內使用。第二期應於第一期實施一年後,就土地建築物價值不及所佔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之土地,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於一年內改建、增建、重建。」
市議會認為此修正案,是為配合加速都市建設政策為提高土地利用價值,所以照市府所提修正案通過,但為求此一具有政策目標之重要案件完善實施,市議會促請市府應採十項措施,力求配合。這十項措施是:
(一)新都市計劃迅速公佈。(二)無細部計劃地區,應迅速完成規劃。
(三)簡化建築執照申請手續。
(四)畸零地合併使用辦法,應加速實施,擴大土地利用價值。
(五)公共設施應由市府迅速計劃,提早完成實施。
(六)市府應與金融機構聯繫,妥籌財源大量辦理建屋貸款,以配合民間建築需要。(七)有關建築材料之儲存,調劑與管制均應預先訂定妥善辦法,防止物價及工資上漲。
(八)公有土地應迅即開放建築以資示範。
(九)土地為他人所侵佔而地上有建物,然非地主能力所能排除者,應免征空地稅。
(十)擬征收空地稅時,應先送市議會審議後再行施行。
【1969-02-1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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