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1999年9月8日 星期三

1951年9月8日 舊金山和約(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 1945年08月06日與08月09日 美軍分別在廣島和長崎投下原子彈。
  • 1945年08月15日 大日本帝國宣布向同盟國無條件投降,且於同年9月2日舉行投降儀式並正式簽署降書。
  • 1945年10月25日 國民政府接收台灣。
  • 1950年06月25日 韓戰。
  • 1951年09月08日 在美國舊金山所簽訂的和約,並且于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


  1. 和約的起草人為當時的美國國務卿顧問杜勒斯
  2. 隨著這份和約的正式生效,結束了長達七年的同盟國軍事佔領日本的狀態;重新恢復日本的主權行使能力。
  3. 日本承認朝鮮獨立、放棄台灣、澎湖、千島群島、庫頁島、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等島嶼的主權。
  4. 簽字國與批准國  出席條約簽署的49個國家為:阿根廷、澳大利亞、比利時、玻利維亞、巴西、高棉、加拿大、錫蘭(斯里蘭卡)、智利、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古巴、多明尼加、厄瓜多、埃及、薩爾瓦多、衣索比亞、法國、希臘、瓜地馬拉、海地、宏都拉斯、印尼、伊朗、伊拉克、寮國、黎巴嫩、賴比瑞亞、盧森堡、墨西哥、荷蘭、紐西蘭、尼加拉瓜、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馬、巴拉圭、秘魯、菲律賓、沙烏地阿拉伯、敘利亞、土耳其、南非、英國、美國、烏拉圭、委內瑞拉、越南、日本。
  5. 蘇聯、波蘭及捷克斯洛伐克反對條約內容,因此拒絕在和約上簽字。印度、緬甸及南斯拉夫則是受邀沒有出席,哥倫比亞、印尼及盧森堡代表雖然簽署了和約,但沒有批准該和約。因此共有46個國家簽署並批准了《舊金山和約》。
  6. 朝鮮半島唯一合法政府的代表權問題,未簽署舊金山和約。
  7. 日本與沒有簽署《舊金山和約》的參戰國家仍有簽訂相關和平條約:
    印度放棄對日本所有的賠款要求。
    蘇聯放棄對日本進行戰爭索賠。
    中華民國棄賠償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棄了對日本賠款要求。
    緬甸日本賠償緬甸兩億美金,分十年攤還。
    印尼日本賠償兩億兩千三百零八萬美元的日本國生產品以及勞務。
    韓國日本分十年無償提供韓國政府相當於三億美元的日本國生產品以及勞務與兩億美元的十年低利貸款,日本另外賠償韓國民間人士約三億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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