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1990年10月6日 星期六
退票註銷期若延長 金融界恐信用交易秩序大亂
退票註銷期若延長 金融界恐信用交易秩序大亂
【台北訊】中央銀行昨(五)日宣布大幅放寬選擇性信用管制,除無正當使用目的的都市空地貸款不得承貸外,全面取消土地信用管制措施,自今(六)日起土地貸款成數由銀行自行評估貸放。另外,有關對投資公司貸放的限制,仍將維持,今日起銀行對非由財政部核發營業執照的投資公司,其授信總餘額以各金融機構七十九年九月底帳列餘額為準,不得增加。
中央銀行副總裁俞政說,放寬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之後,於去年三月一日生效的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僅剩下下列三項規定繼續有效,以抑制人為投機炒作土地的行為。這三項規定為:一、無正當使用目的的都市空地貸款不得貸放;二、以建造高爾夫球場的土地為擔保的放款,其額度最高不得超過「七十九年七月一日該土地公告現值」,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貸放後六個月內應提供教育部核發的興建許可證,否則貸款應予收回;三、對不是由財政部核發營業執照的投資公司,其授信總餘額以這家金融機構七十九年九月底帳列餘額為準,不得增加。這三項規定何時會取消,須視情況而定。
取消掉的規定包括:
一、購地放款:(一)以無擔保方式承做的購地放款暫停辦理;(二)購置的土地未完成過戶前,不得提供作為擔保品辦理放款。
二、建造及購買住宅或企業用建築放款:(一)額度最高不得超過七十八年二月底這項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三)申貸時應提供該土地的具體興建計畫,貸放後六個月內應提供該土地的建築執照,一年內應動工,否則貸款應予收回。三、土地擔保放款:以土地為擔保的放款應依其使用目的核實辦理,承貸時該土地於最近二年內轉手過戶達三次或三次以上者不得貸放。
四、以土地為擔保的放款,在本規定實施前已貸放者,展期續借時,如果建造住宅或企業用建築所使用的土地無法提供興建計畫及建築執照,或是建造高爾夫球場所使用的土地無法提供教育部核發的興建許可證,或是土地於展期日最近兩年內有轉手過戶三次以上者,應以收回部份貸款金額作為准予展期的條件,並不得增貸,原提供的擔保品不得抽回或更換。
【1990-10-0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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