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1990年7月26日 星期四

獎投條例免稅優惠 有條件延長實施

財政部但書:今年底獎投條例屆期終止提出申請﹑三年內設廠完成
獎投條例免稅優惠 有條件延長實施
經濟部要求台塑六輕在民國82年底前完成建廠﹐這將是重大利器。

【記者陳鳳馨/台北報導】
財政部已原則同意經濟部建議,廠商只要在今年底獎勵投資條例屆期終止前,向經濟部提出四年或五年免稅申請,獲得核准後,仍可享有免稅優惠。但這項優惠延長規定附有但書,須在三年內設廠完成才能享有這項優惠。預料這是經濟部要求台塑在民國八十二年底前完成六輕建廠的一項重大利器。

由於經濟部這項建議,不合獎投的法律規定,財政部在答覆經濟部的公文中,特別要求應設法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訂明延長免稅優惠的特別規定,以求適法。

獎投在今年底停止適用後,預定替代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並未保留四、五年免稅的優惠規定,因此財政部自今年初即積極研究,如何截止這項優惠。

財政部官員表示,依獎投規定,四年或五年免稅,應由符合規定的廠商在產品開始銷售日或開始提供勞務日起一年內向賦稅署提出申請;因此財政部原意是,只要今年底前已開始銷售產品,且向財政部申請獲准,即可繼續享受免稅,直到屆滿日止。

這已是依法規定最寬的延長方式。但經濟部不滿意認為廠商向經濟部提出設廠申請時,即已預期可享有四或五年的免稅,若因廠商未於今年底前完成設廠,即取消免稅優惠,會造成廠商投資上的損失。

財政部與經濟部意見上最大的差別是,財政部主張今年底以前已設廠完成者才可能享有這項延期優惠;經濟部則主張今年底以前已有設廠計畫者,即可能享有這項優惠,兩者的期限相差一個設廠時間,不過經濟部自行提出獎投截止日後三年內設廠完成者為限,使兩者差距縮短為三年。由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草案已送到立法院,且已完成一讀,行政部門已不這合補提修正條文,財經兩部已達成初步共識,將由經濟部協調立法委員,主動提案來解決。

財經兩部如此大費周章延長已確定取消的免稅優惠,據透露,多少與台塑六輕案有關。尤其經濟部提出的三年內設廠才有效的規定,使台塑六輕勢必要在民國八十二年底前完成設廠才能享有五年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優惠,在如此大額的稅負優惠吸引力下,台塑六輕可能為此趕在八十二年底前完成。

【1990-07-2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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