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貸款建設公司 期限將延長為三年半
土銀與內政部商融資要點
【本報訊】台灣土地銀行昨天再度與內政部磋商「金融業辦理建設公司興建住宅融資作業要點」,決定修正原草案所規定貸款斯限。建築公司貸款由二至三年延長為二年半至三年半,個人由五至七年延長為五至十年。
這項將取代現有建築及購屋貸款的辦法,對建築商的貸款對象,草案中規定須為建築投資商業公會會員,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上,營運正常;昨天土銀與內政部協商後決定加入建築公司至少須成立滿一年以上,並有繳稅證明的規定。申請該項貸款的房屋,仍限為純自宅用途,四十四坪以上不得辦理,貸款面積最多限為四十坪,每坪最高一萬元。
該項貸款由各金融機構全面辦理後,各銀行對貸款額度,可視本身資金狀況,自行在八十萬元以內自行訂定可貸額度。
草擬貸款辦法單位昨天並決定,各銀行依這項辦法辦理興建住宅融資,應先編列預算,規劃年度預備辦理總額度,報由財政部核備。
「金融業辦理建築公司興建住宅融資作業要點」將由土銀提出,經過本月下旬台北市銀行公會理事會同意後,在本月底前提報財政部審核。
【1982-05-1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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