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銀與內政部今磋商定案後‧報請實施
【本報訊】台灣土地銀行已會同內政部,初步擬定金融機構對建築業融資要點,營運情況良好的建築公司,建造純自用住宅,每戶將可申請四十萬元以內建築貸款,期限兩年或三年。
「紓解工商業困難措施」中,政府已決定以資金支持建築業發展;行政院要求土地銀行會同內政部擬定實際可行建築貸款辦法,取代即將於六月三十日停辦的建築專案貸款。土銀經與內政部兩次會商後,已初步訂定辦法草案。
據瞭解,土銀負實草擬的新建築貸款辦法,將作為今後建築商貸款及個人購屋貸款的準則,各銀行將依據這項準則全面辦理,該項貸款辦法的主要原則如下:
──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上,不列入票據拒絕往來戶的建築公司,建造純自用住宅或國民住宅,可申請建築貸款。
──建築公司申請該項貸款,住宅以四十坪為限,超過四十坪者亦可申請,但申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四十坪;辦公及營業用房屋不適用這項貸款。
建築公司貸款,建築費用(土地除外)每坪最高可申貸一萬元,最大四十坪限為四十萬元。建築公司依規定須先儲存建築費用的二○%或二五%款項於銀行,用罄後才能依建築進度分批動用銀行貸款。
建築商融資期限,建造七層以上樓房為三年,七層以下兩年,住宅交付購屋人後,轉由購屋人承擔還款責任。購屋人還款期限定為五年至七年。
──除上述建築貸款外,購屋人可由建築公司在除貸款部份後,以總金額八十萬元為限,另給予分期付款信用;購屋人曾辦理購屋儲蓄存款者,貸款及分期付款總額度最高可達一百萬元。
──一般房屋貸款,根據銀行一般作業辦法辦理。
據瞭解,土銀與內政部預定今(十五)日再就這項貸款辦法進行必要磋商,整理後的草案將儘快送請主管單位核定實施。
【1982-05-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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