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格拉姆-李奇-布林黎法案(Gramm-Leach-Bliley Act) 廢除禁止銀行承銷證券的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Glass-Steagall Act)。
新法案也將允許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公司互相在彼此的市場進行競爭。
1933年將投資銀行業務和商業銀行業務嚴格地劃分開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Glass-Steagall Act),在經過二十五年來12次的提案廢除後,終於在1999年年底正式宣告廢止。
By the way,台灣在2002年也立法跟上美國的變革。
美國金融業的"創新”沒有限制了----高財務槓桿併購(或稱為”惡意併購”)(Leveraged buyout); 垃圾債劵(Junk Bond)及名目內容繁雜”金光黨”式的衍生金融商品(Derivatives)---到了這ㄧ步,大家就只能眼睜睜的等著”該發生的就讓它發生”吧!!
人類的集體的瘋狂---一定要走到沒路了,才會回頭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