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2017年5月28日 星期日

1842 《南京條約》

1757年 乾隆下令鎖國
僅保留廣州一地作為對外通商港口,不得在中國其他地方經商。廣州的洋行集中在離珠江約三百尺的十三行街。在廣州立洋行的包括花旗國(美國)、紅毛國(英國)、雙鷹國(奧地利帝國)、單鷹國(普魯士)、黃旗國(丹麥)、法蘭西、瑞典、葡萄牙等國商人[2]。十三洋行區除洋商、十三行外,還有官辦的商行。

十三行壟斷了對外貿易,富甲一方。

1842年 《南京條約》
主要內容
清國和英國停戰並締結永久和平及對等關係。
清政府開放沿海的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處港口,進行貿易通商。
清政府將香港島永久割讓予英國治理。
清政府向英國共賠償2千1百萬銀圓。
兩國各自釋放對方軍民。
英軍撤出南京、定海等處江面和島嶼。
兩國共同訂立進出口關稅。

上海是基於南京條約的簽訂才有機會發展成大清的最大城市。上海開始取代廣州,成為全大清最大貿易港口。

1843年 《虎門條約》

《南京條約》條款僅為綱領,故英國為求明確,在1843年7月由欽差大臣耆英璞鼎查為雙方代表,在香港與中國換約,簽訂《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主要內容
開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港口,准英船赴彼通商。
規定英商不得到鄉間內地。
英人得在五口議定界址內,租賃房屋,或租地自建以為居住。
雙方海關稅以後更改由兩國共同協定。
英人犯事交由英官收辦,遇有交涉由華、英官員共查。即接近領事裁判權。
如有新恩施及他國,英人得一體均霑、此即片面最惠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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