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01/05 陳誠任台灣省主席
1949/12/07 蔣介石將中華民國遷至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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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02月27日 查緝私菸時不當使用公權力造成民眾死傷 228事件
1947年03月20日 訓令規定:佃農應繳之耕地地租,依正產物1000分之375計算,是為「三七五減租」。「三七五減租」受益農戶佔整體農戶44.5%
農作物產出37.5%佃農租金
農作物產出62.5%佃農收入
但當時各級政府推行不力。
- 1949年04月14日 公布實施「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
- 1951年06月07日 制定公布「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1951年至1976年間分九期實施先辦理公地放領(佔全台可耕地21%)。放領農地14萬頃,受領佃農28.6萬戶。
公地放領地價:農地年產出250%(2年半時間可以買農田) 可10年分期付款。
1952年10月 行政院通過「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草案」。
1952年10月04日 星期三 審查耕者有其田條例 政院舉行會議
1952年12月03日 星期日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草案
1953年01月20日 星期六 耕者有其田案 今將完成三讀
1954年四大公司股票公開上市交易,兩個月後股價跌至票面價格30%。(票面10元跌價變成3元)
地主保留水田3甲旱田6甲 超過土地政府強制徵收 徵收農地價格 同公地放領
政府強制徵收價格是農地年產出250% 分10年分期付款
30%土地債券70%四大公司股票
1953年12月順利完成,計徵收放領耕地139,249公頃,創設自耕農戶194,823戶。
產業升級:
佃農➔ 地主
地主➔ 資本家
375減租之後農地價格 下跌 :
水田地價約為年產量4倍 375減租(1951)之後 水田地價約為年產量2.5倍
1953年台灣 銀行定存一年利率16%
放領的地價,以耕地正產物(稻穀甘藷)全年收穫總量2倍半(分十年均等攤還)。
徵收方面,補償地主70%為政府發行的實物土地債券(分十年均等償付,並加給年息4%),30%為公營事業股票(一次給付臺灣水泥、臺灣紙業、臺灣工礦、臺灣農林公司的股票)。
四大公司在當時是壟斷行業
土地改革造成台灣佃農的收入提高。從1949年到1960年,台灣每畝稻田的產量提高了約50%,農民的淨利提高三倍。土地改革使台灣80%以上的農民成為自耕農。
由於耕者有其田所釋放出來的四大公司股票,因中小地主經濟狀況不佳,又普遍不信任與接受股票與債權之價值、對國營企業也沒有信心,紛紛出售政府給予補償之國營企業股票,台灣五大家族則趁機以低價購入晉身為工業資本家,由於此土地改革使台灣許多地主喪失依附於土地之政經權力,此一資本集中現象對工業化產生一定的助力。
部分地主則是把所獲得的政府補償投資於工業生產,成為台灣日後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同時原來的大地主也搖身一變為財團,例如鹿港辜家掌有台泥,後發展成和信、中信兩大集團,便是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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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港辜家為臺灣三大地主家族之一,原擁有水田、旱田3,700甲,土地改革之後,只能保留3甲,即是千分之一還不到,對辜家來說,這該是多大的損失。鹿港辜家是經商成功,累積大筆財富之後投資土地。當時四大公司在台灣是壟斷,政府用四大公司股票交易農地,有經商能力地主該是很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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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者有其田」政策中所明定:「佃農以10年分期付款方式繳付本息」、「佃農每年只要把
收成的四分之一繳納政府而自己留下四分之三,10年之後農地便歸佃農所有」,此一政策令多數地主有「佃農以我給予的財產又來購買我的土地」之感。林獻堂(霧峰林家)也曾於訪問中提到:「扶植佃農成為自耕農,原則上我是贊成的,但如讓佃農分期付款,地主太吃虧了。」
*******************辜振甫生前曾對訪問他的新聞記者提及土地改革對地主的影響,追述當年地主在土改前與土改後的心理反應,以及地主們如何調適自己以因應土改後的新社會環境及遭遇時,曾說:「當年地主們知道土改已是勢在必行,既為時代潮流之所趨,又為現實環境所逼促〔糧食不足,亟需增產〕,地主們心理上很快就接受了。惟因土改政策對每位地主都有切身關係,所以,極度關心是必然的。至於如何調適自己以因應土改後的新社會環境,這對地主們倒是一個頗感困擾的問題。」辜振甫這番談話,其所描述土地改革所帶動,不只是簡單的財產「失去」、「全有或全無」,而實包括各層面更為細微複雜的計算。諸如依法地主可以保留耕地3甲,則此3甲地應保留於何處?應如何處置?是雇人耕墾?或乾脆轉讓他人?
*******************《臺灣實施耕者有其田紀實》有紀載一請願案,乃地主提出自身水田旱田產質與產量失衡,請求政府從新認定:「如保留旱田6甲餘,其收入不敷納稅繳款之用,故請將6甲餘旱田徵收,另與保留水田8分餘」,亦即此一田地實際產量與面積之間如何求得一公平之比?再者,另一煩擾的問題則是,對政府補償的土地債券及股票將如何運用等等,地主們多沒有經營事業的經驗,轉業或創業也不知如何著手,「記者從未聽到一個地主是對公營事業感覺興趣的。他們懷疑出售公營事業估價過高,絕大多數人只能持有少量股票,缺乏控制公司業務的能力」、「一位擁有80甲地的地主率直指責工礦公司,他說那是一個最不受人歡迎的公營事業。」則觀此種種,不只時代正走在一命運的交叉口,地主階級亦正置身命運的轉捩點上,大地主可能較看不出影響,但之於中小地主,田產已失,生活猶待調整,而未來生計的寄托則由「看得見的農地」變而為「看不見實質收益的股票證券」,地主如何自處? 且政府支付地主的價款超過新臺幣20億元,這是當年新臺幣總發行量的數額,若以現金支付,大量通貨泛濫市場,必然引起通貨膨脹,全民經濟亦將受損。此一由土地解凍的資金又該如何引導運用?則土地改革明是重寫了地主階級的未來命運,何嘗不是重新翻整臺灣整塊土地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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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據時代與中央政府來臺初期,辜家於臺灣五大家族排行第三,僅次於第一位的板橋林家及排行第二位的霧峰林家。辜振甫曾言:「製糖,製鹽,開墾,可以說是辜家致富的三大因素。」1而辜家糖業與鹽業在戰爭後期,被日本人以「配合戰事需要」等理由徵收後,其後分產,辜振甫所得,多為農地,則當政府頒布土地改革命令,辜振甫所受影響自然非常大。據辜振甫自述,土地改革以前,辜家的土地水田、旱田(包括待墾部分)、山林以及鹽田合計約有3,700甲;除為製糖、製茶、製鹽所需之旱田外,大部分水田來自辜振甫的父親辜顯榮以「自食其力方式」,招募傭工,墾闢荒地、開拓而成。辜顯榮生前未在都市經營房地產,他認為都市地價、房價的上揚,不是來自自己的努力,他寧可自己開發耕地或鹽田為樂。辜家的田地,都分區派有專人管理,再放租給佃農。辜家佃戶將近1,000名,都訂有租約。據辜振甫回憶,辜家與佃農的關係一向良好,溝通順暢,少有紛爭發生「記憶中,從沒有為佃農的事頭痛過。」而究其收益,辜家每年可從這片耕地收到作物7萬擔(每擔100台斤)。如此大量的收成,辜家自用有餘,就賣給經紀人,或在市場轉售,或銷往日本。若按照「耕者有其田實施辦法」計算,按辜振甫原有水田旱田3,700甲,保留3甲,即是千分之一還不到。對辜振甫來說,這該是多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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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振甫極力否認當年推行土改有藉公權力「強制」執行的情事。他對來訪的國際人士指出:「當時,政府刻意以緩和漸進方式分階段進行,就是為了避免採取強硬手段,相較於中共以清算鬥爭殘暴手段對待地主進行土地改革,形成強烈對比,這也是當時臺灣地主對政府土改政策傾向支持的原因之一。政府在每一階段工作開始之前,都先公布辦法,得到全民的認知與共識,然後依法行事。」
一、巨額土地資金釋出,流向工業發展。
二、土改為工業生產提供了適宜的國內消費市場辜振甫於1994年11月11日發表了三篇〈臺灣水泥公司移轉民營40周年感言〉,此文可堪作為他對土地改革的總結報告。他自稱這是「一個舊地主所作的歷史見證報告」,其中確有許多見聞、感想及深入的評析,必須是身歷其境而且參與其事者才能體會。
一、巨額土地資金釋出,流向工業發展。
政府向地主徵購土地所給付的7成價款是以實物債券發給,而由於實物債券到期兌付所產生的巨額資金,大部分亦將脫離農村而為工業生產所吸收7成徵收土地 1963年 到期、巨額土地資金釋出,流向工商業發展。四大公營事業的股票的票面價6億6,000萬元。
土地改革使農民的收入大增,據調查,1955年至1966年的10年當中,全體農民的儲蓄增加了7倍之多。
土地改革使農民的收入大增,據調查,1955年至1966年的10年當中,全體農民的儲蓄增加了7倍之多。
土改後,受惠農民收入增加,農民有了購買力。據農復會的調查統計,全省受惠農家有16萬7,595戶;每戶每年增加新臺幣2,176元,故而農村購買力總額,每年平均增加5億8,100萬元。農民購買力增加與消費內容的變化,為工業生產提供了持續發展的條件,也就是提供了適宜的國內消費市場。
三、土改完成,促使物價及工資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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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農林,前身為「日本三井物產株式會社」,是百年老字號的製茶廠。
臺灣絕大多數佃農都成為自耕農之後,也使臺灣7萬5,000位地主大多轉型成為輕工業的東家。輕工業在當時得以蓬勃發展,主要是靠自耕農購買力增加的支持,而輕工業在充分發達之後,回過頭來幫助農民改良耕作的方式與技術,辜振甫指出,這就是他所說的耕者有其田政策的經濟性的意義。這種良性循環,為臺灣後來的經濟發展奠定了紮實的基礎。臺灣的中小企業具有強大的適應能力,不管國際經濟如何起伏波動,都能隨時適應,度過難關,這種韌性和活力,都是從當時的大環境中培養出來的。此亦可見於美國學者A. H.Amsden的觀察:「就這樣,幾乎在一夜之間,臺灣鄉下不再受一小撮大地主壓迫,而形成一大群小規模自耕農當家,到1973年,80%的農民是自耕農,另外10%是半耕農⋯⋯這使得臺灣的所得分配遠比其他第三世界國家要平均,而與先進的資本主義國家類似。」
土改前自耕農佔總農戶:26.3%,土改後1954自耕農佔總農戶 51.8%。
1952年 26.3%
土改前自耕農佔總農戶:26.3%,土改後1954自耕農佔總農戶 51.8%。
1952年 26.3%
1954年 51.8%
1963年 65.7%
1963年 65.7%
台灣地區農地改革,自民國 38 年推行耕地三七五減租以迄 42年實施耕者有其田,獲得自耕地之農民計 38 萬 3 千戶
三、土改完成,促使物價及工資的穩定。
當所有的農民都由佃農成為自耕農,他們以高昂的工作情緒從事農
耕技術的改良,因而糧食產量大增,糧食價格得以長期穩定,亦替工業
發展提供了有利的工資條件。
:「1961年至1972年經濟結構的變化是工業成長率高於農業成長率,工業年成長率達16.7%。」23另一方面,農業投資在固定資本形成毛額所占比例逐年下降,工業投資則與年俱增。這些都顯示臺灣整個社會經濟結構發生了基本上的質變。
陸、辜振甫參與協助四大公營公司移轉民營,土改政策得以畢竟全功
土地改革最後階段的耕地徵收及轉放給佃農的工作,於1953年12月按計畫進度辦理完成。土地改革本體部分算是大功告成了。只是,因土改而須移轉民營的水泥、農林(日本三井物產株式會社」)、工礦、紙業等四大公營公司的移轉工作,卻遲遲未見開始。依原定計畫,移轉工作也應該在1953年底完成,但直到1954年初春,卻絲亳未見動靜。四大公司移轉民營,原是土改政策的配套措施,政府有鑒於地主耕地被徵收之後,長年凍結在土地上的大量資金釋放了出來,為防止土地資金亂竄,引起通貨膨脹或其他弊害,遂決定以土地債券及公營公司股票來抵付耕地補償款,順勢將四大公營公司移轉民營。如此,土改後地主及土地資金的唯一去路,只有轉向工業發展,既有助於國家經濟的工業化,又可達到扶助地主安全轉業目的。因此,四公司移轉民營未能辦妥,就不能算是土改政策已竟全功,政府要以土改促使中國經濟社會轉型的最終目標也尚未達成。
此外,若參照其時時空背景,甫脫手農地,手持四大公司股票的絕大多數地主,缺乏現代企業經營理念或經驗,其內心也惶急不安,不知道手上的股票究竟有多少價值,或該如何運用。因此,都在焦灼企盼有人出來承接或示範公營公司移轉民營的工作。但公營公司移轉民營古今
中外迄無前例可援,而四公司股票分散在7萬5,000多位地主手中,四公司的資產及股票的評估價值不同,地主獲配股票數額互異,如何將公司的股票以公平方式搭配予各地主,的確煞費周章,而股票的移轉手續既繁瑣又複雜,非專業人員不知如何著手;而且,如此大型公司,移轉民營後,堪當重任的經營團隊將如何籌組,也是問題。種種工作,大小事務,千頭萬緒,錯綜複雜,在政府高層與全省地主的殷殷企盼中,這項艱鉅重任,因緣際會的落在40歲不到的辜振甫肩頭。辜振甫選定以臺泥公司作為示範。辜振甫知道要消除一般地主們心中的疑慮,必須先向在地方上負重望的大地主們進行遊說,只要得到大地主們的響應支持,其他中小地主都會相隨而至。辜振甫自己是大地主,和其他大地主多為相識,比較容易溝通,他們既已接受了土改,對改組公營公司民營化應該也會支持。辜振甫選定爭取的第一目標,是最大地主戶板橋林家(富商)掌門人林柏壽。幸得林伯壽應允後,辜振甫親自洽商,或透過適當管道,連絡全臺各地之大地主,如臺中霧峰林家(富農)的林猶龍、張煥珪,高雄陳家(海運)的陳啟清,基隆顏家(煤礦)的顏欽賢,工商界巨子如國產實業的林燈,臺灣玻璃的林玉嘉等,都同意以股東代表身分出席,並參與公司的經營團隊效力。消息傳出,各地許多地主都跟著辦了登記。
各項準備工作,以超進度的腳步順利進行,辜振甫經審慎查核各項工作進展,確定各地股東登記已大致就緒,各類有關規章文書文件亦已大體準備妥善,其第二步,便是舉行股東大會。臺灣水泥公司民營股東大會遂於民國43年11月11日上午11時舉行。彼時因苦無大型集會場地,甚至借用三軍球場作為舉行場所。大會中,組成了公司經營團隊正式接掌公司經營業務。從一簡陋篷架之下,臺灣經濟的工業化發展踏出第一步。
臺泥改組成功,對其他三家公營公司包括紙業、工礦、農林等移轉民營,作了良好示範及帶頭作用;四家大型民營企業相繼問世,私人企業比重大增,是臺灣企業結構上一次大轉型及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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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農林,前身為「日本三井物產株式會社」,是百年老字號的製茶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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