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1973年1月25日 星期四

1973 工業技術研究院(ITRI)

 工技研究院設置條例三讀通過

以財團法人型態延攬人才發揮長才致力研究 開發新資源新產品兼受委託為工商提供服務

【1973-01-26/經濟日報/02版/】

立法院昨(廿五)日加開院會中,三讀通過「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完成立法程序,即將咨請總統公佈施行。

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要點如下:

為加速發展工業技術,特設工業技術研究院,並制定本條例。

工業技術研究院為財團法人,其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工業技術研究院由中央政府捐助新台幣壹百萬元,為創立基金,並以經濟部所屬聯合工業研究所、聯合礦業研究所、金屬工業研究所之全部資產,依法定預算程序捐贈設置之。

工業拔術研究院經費來源如左:

一、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二、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中央政府依前項第二款所提供之捐贈,經查核其研究成果確有績效時,參照原列經濟部所屬聯合工業研究所、聯合礦業研究所及金屬工業研究所之同樣額數經費,仍依預算程序捐贈之。

工業技術研究院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工業技前研究院置董事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聘任。

董事人選慮就國內外有關科學技術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遴聘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得續聘。

據立法院王持審核本案的經濟委員會召集委員吳鑄人、胡淳、楊大乾等表示:本案的立法,係基於國家當前發展經濟的迫切需要,處此國際局勢突變之際,為求口立自強,爭取技術人才,促進工業發展,以期迎頭趕上時代,必須加強技術研究,提高品質,使工業走向高級化及精密化的發展,始能厚植競爭能力,拓展外銷市場。

立法委員吳鑄人等指出:工業技術研究院採財團法人型態,業已排除一般法令規章的束縛,今後不但可以延攬國內外專家學者,貢獻其才智,以達到獨立自強的地步。同時史可與對我無邦交的國家從事技術合作或交換研究事項,俾我國工業技術水準迅速提高。

吳委員等強調:該研究院雖係財團法人,但其預決算及工作計劃仍按年報由主管機關層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使該研究院不但有允份的自由,竭力發揮其所長,又有行政立法機關之監督,而不發生偏差,滋生流弊。至於工業拔術研究院設立以後,除致力於研究以提高國內工業技術外,並接受委託為工商界作各種技術服務,因此,今後的成敗得失,攸關整個工業前途,希望政府能放手去做,更希望我國工商界全力予以支持。


工業技術研究院已決定七月一日成立,院址設在新竹縣,政府內定王兆振博士出任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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