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2015年1月23日 星期五

《家暴法》增訂「恐怖情人」條款 防情人暴力相向

立院三讀「恐怖情人」條款,防範未同居伴侶暴力;圖為不滿女友分手,怒殺47刀的台大宅王張彥文。

2015年01月23日22:09    

鑑於「恐怖情人」案件頻傳,去年更發生台大宅王張彥文,狂殺欲分手女友47刀情殺案!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並將立委稱為「恐怖情人」條款的條文入法;規定被害人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準用《家暴法》訂定的保護措施,並能聲請保護令。

「恐怖情人」條款中,所定義的「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做基礎,發展親密社會互動關係。該條文並於公布後一年施行。

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相關工作,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基金。《家暴法》明定,基金來源包括政府預算撥充、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等收入。並載明挹注基金的緩起訴處分金和認罪協商金,以不超過來自家庭成員間暴力及性侵害案件,所支付的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總額為限。

為保護「目睹兒」的權益,《家暴法》中,亦將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納入核發保護令範圍。為對家暴受害者保護更周延,三讀條文並通過,將現行家暴保護令效期最長一年,且僅能延長一次的規定,修法為效期最高二年,並視情況得再延長。

另外,三讀條文也規定,家暴罪或是違反保護令的加害者,若經由認定構成要件不足獲釋,警察機關及家暴防治中心應在接獲通知時,立即通知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黃信維/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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