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2008年10月13日 星期一

三月下旬開徵地價稅時 台北市同時課徵空地稅


三月下旬開徵地價稅時 台北市同時課徵空地稅
十二項免徵規定呈報政院核示

【本報訊】
台北市政府將第一、二期私有空地空地稅按各該宗土地地價二倍課征之稅率,程報行政院核示,將在核定後于三月下旬,併同五十九年度下期地價稅課征。

台北市第一期限期使用之私有空地,是于五十七年十二月一日公告,限期兩年,應于五十九年十一月卅日前提出申請建築使用。第二期是于五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公告,限期一年,應于五十九年十一月卅日前提出申請建築使用,其中包括對地上改良物之改建增建、重建在內。

台北市政府同時將有關免征之十二項規定,併案呈報行政院核定。

市府說:有關免徵之事項包括(1)三七五租約之土地;(2)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3)畸零地,(4)被違章建築佔用之土地;(5)因假處分之預告土地,(6)私有土地上公有建築改良物者之土地,(7)私有土地上之私有建築改良物不及申報地價百分之十者,(8)私有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出租與他人者,(9)土地所有權人應召入伍受訓,(10)共有土地持分一方已建築完竣,一方尚未建築者,(11)共有土地持分一方未辦妥繼承,致無法建築使用者,(12)石油公司之加油站。

【1971-02-0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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