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2003年4月4日 星期五

3G產業 納入五年免稅

3G產業 納入五年免稅
政院原則同意 賦稅署認稅收影響超過 10億元

【記者許玉君/台北報導】
據了解,行政院已原則同意3G(第三代行動通訊)產業納入新興策略性產業的五年免稅範圍,但相關適法性問題仍待交通部、法務部與財主單位進行跨部會協商。

昨日在電信總局召開第一次協商會議,會中對於適法性問題雖然無解,但有關單位建議業者不妨先舉行股東大會,確定選擇五年免稅、放棄股東投資抵減,再向交通部遞交申請,以取信於反對實施的財主單位,或可以突破現行法規的限制,使這項在2010年產值可達3323億元的產業享受五年免稅的優惠。

3G業者積極爭取納入新興策略性產業範圍已久,但一直無法說服財政部對於賦稅損失的質疑;據悉,日前在行政院黨政協商會議中,行政院長游錫(方方土)曾當面裁示,3G產業原則納入五年免稅的決定,但有關違反促產條例母法意旨的相關事宜,由主管機關交通部、法務部及財主單位繼續協商。

會中,財政部堅持業者對於五年免稅的賦稅損失過於樂觀,業者估算,政府每年的稅收損失約4.5億元,但賦稅署卻認為,影響會超過10億元;且一旦將3G產業納入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業者可自由選擇股東投資抵減或五年免稅,先前業者自願放棄股東投資抵減權利的說法,有違促產條例立法精神,實務上並不可行。

且反對者主張,當初交通部送到經建會要求審議的「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交通事業部分獎勵辦法」中,除3G事業以外,另包含綜合網際業務及衛星行動通信業務,如果3G業者闖關成功,只怕「此例一開,後患無窮」,其他業者也將競相要求比照辦理。

因此,即使游揆已承諾3G原則上納入新興策略性產業範疇,僅待妥善解決適法性問題後,即可具體落實;但財主單位仍不死心,堅持繼續參與其後的適法性相關會議。

【2003-04-04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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