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2003年1月8日 星期三

3G業者 可望適用五年免稅

3G業者 可望適用五年免稅
94年底前開台營運 即符合新興策略性產業 業者一年將省50億支出

【記者費家琪/台北報導】
民進黨交通政策小組昨(7)日召集經建會、財政部與第三代行動通訊(3G)業者開會,3G業者如能在94年底開台營運,則可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五年免稅,但不能選擇適用股東投資抵減,依此,3G業者一年約可減少50億元的支出。

台灣大哥大、遠傳等五家第三代行動通訊業者,近日不斷向各界爭取,希望能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交通事業部分獎勵辦法」,即可享用五年免稅制度,可望為五家3G業者一年減少約50億元支出,有助於3G產業的發展。

民進黨交通政策小組昨天邀集各單位與業者討論此事,會中決議,交通政策小組認為3G業者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以歐洲為例,朝向獎勵投資方向思考,以避免3G胎死腹中; 同時,由於3G業者可帶來龐大的投資效益,只要業者在94年底開台營運,即可以適用產升條例第八條的規定。

此外,與會單位都同意,3G 業者尋求適用五年免稅,是基於公司利益與投資大眾的權益,因此不適用股東投資抵減的規定,為此,財政部將修法,使業者只能援用五年免稅。交通部近日會再重提此案,經建會會再召開會議決定。

3G業者指出,基於我國已實施兩稅合一制度,即使3G業者先適用五年免稅制度,但是日後在公司股東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仍將被稅捐單位課回,因此政府整體稅收並未減少,但可以使得公司減少支出所得稅費用,增加稅後淨利,使公司股票在資本市場有更理想的表現。

由於 3G 業者具有可以帶動國內其他產業的效應,預估 3G 業者在 2010 年可達 3,323 億元的相關軟硬體市場規模,對我國寬頻數位產業發展有重大影響,除3G本身服務面外,在手機生產製造與軟體產業上都能具有核心產業的效應。

業者指出,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符合五年免稅資格的業者,可在提供服務的第五年起,開始使用此資格,以3G業者普遍在92年開始提供服務,預估約在97年實施五年免稅,推估一年可為五家業者減少約50億元的支出,一家3G 業者可藉此在五年內減少50億元的支出。

【2003-01-0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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