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1990年12月28日 星期五

產升條例七年半的感想

產升條例七年半的感想
稅官:執行沒問題但卻不像是個數字 會計師:迫在眉睫先求過關再論細節

【記者陳美珍-台北】
立法院院會昨((二十七)日二讀通過,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草案實施年限為七年半,財政部賦稅署高級官員表示,這項決議雖然對廠商權益不會有太大影響,但是:「聽起來總不像是個數字」。

原來訂定實施期限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草案,在民進黨籍立法委員堅持下,立法院院會昨天二讀通過,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實施年限為七年半。

財政部賦稅署高級官員昨天表示,由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草案已不再保留獎勵投資條例的四年、五年免稅優惠,產業升級條例的主要租稅減免如:人才培育費、研究發展費、防治汙染費,只要廠商是在獎勵期間付出的費用,都可以享受減免,不受實施年限是不是一整個年度為限。

因此,廠商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草案完成立法後的法定施行期限獲准適用減免優惠,其應有的減免權益都不會受到影響。不過財政部賦稅署高級官員也指出,過去稅法條文的訂定與適用,一般都是以整年度為施行單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草案實施年限訂為七年半,實務上儘管沒有執行問題,但是聽起來總是怪怪的「不像一個數字」。

(記者林文義-台北)

立法院二讀通過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實施期限為七年半,會計師業者指出,以目前的情勢是要先讓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草案先過關,其他細節以後再克服。

會計師陳秋芳與薛明玲指出,以現在經濟不景氣的環境來看,獎勵投資條例在這個節骨眼結束,實在是很不巧的事。陳秋芳表示,實施期限定為七年半,將來在銜接時,可以用行政命令加以延長,就算不行也有七年多的時間來研究。但是眼前如果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無法銜接獎投條例,那所有獎勵措施變成真空。

【1990-12-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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