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1990年12月28日 星期五

產升條例實施期限 二讀修訂為七年半

產升條例實施期限 二讀修訂為七年半

【記者翁得元-台北】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草案」,昨天在立法院充滿妥協、擾嚷的氣氛下,二讀審查通過,今天三讀通過後,已確定可以銜接年底截止的獎勵投資條例,但是產業升級條例的實施期限訂為七年半。

昨天立法院院會朝野政黨都有共識,一定要完成產升條例的立法,但是立委之間意見十分紛歧,因此審議進度非常緩慢,到下午四時卅分才審議六條條文,只通過一條,五條保留,連法案名稱都未通過,主席劉松藩只好裁定私下朝野協商。

協商之後,院會決定乾脆全部保留,先審議最後一條第四十五條落日條款,結果五年到十年的實施期限,各有委員主張,超過散會時間的下午六時廿分,才妥協敲定為七年半,但是第五章第四十二、四十三條有關產業特區的設置,卻不分黨派,意見更形紛歧。民進黨立委謝長廷因此提出修正案,主張把大企業藉產業特區設置炒作地價的疑慮排除,尋求立委支持,但民進黨的林正杰及國民黨、無黨籍都有人反對,主席因此裁定表決,結果國民黨資深立委全部支持刪除,以六十二票對廿一票,此兩條條文決定刪除。其餘條文因已時值晚上七時,立委大多已不再堅持,在一片混亂中,主席宜告照朝野協商內容通過。重要修正有:

──第三條排除外國公司的適用,而且只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條特定產業縮短折舊年限的適用範圍;第七條投資抵減的適用範圍、施行期限及抵減率;第八條抵減營所稅的科技事業、創業投資事業的範圍,全部必須由行政院訂定,並應每二年檢討一次。

──第廿四條工業專用港的設置,恢復行政院原草案,不得私有。

【1990-12-28/經濟日報/01版/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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