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本週內可完成立法
時效限定十年 兩年檢討一次
【1990-12-20 聯合報記者鄧蔚偉、王淑珍/台北報導】
針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草案,朝野兩黨昨天展開積極協商,並作出五項決議,將該條例實施期限訂為十年,有關特定產業之適用範圍每兩年檢討一次,避免產業界過度依賴升級條例的各項獎勵措施。執政黨立委黨部書記長饒穎奇表示,若無意外,此草案將在本週內完成三讀程序。
昨天參與協商的朝野黨、政人士包括:執政黨中央政策會副主委洪玉欽、立委黨部副書記長洪昭男,立院經濟委員會召集委員謝來發,汪漁洋、民進黨立委彭百顯及經濟部次長王志剛與工業局長楊世緘。作成五點決議後,參與協商人士全部「簽名」以示負責。
協商決議如下:(一)增列「落日條款」,該條例實施期限為十年,自八十年一月一日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卅一日止。(二)有關特定產業之適用範圍每兩年檢討一次。(三)授權由行政院訂定適用範圍及實施期間等規定,文字均修正為「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四)中央機關選定之工業區,如須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變更或逕為變更時,應尊重地方政府意見。(五)工業開發管理基金應以自給自足為原則。
立委黨部副書記長洪昭男指出,經過協商後,兩黨對該項法案的歧見已大致排除,如果民進黨在程序上少予杯葛,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二讀、三讀應可在本週內完成。他說,為尊重立委個別意見,不再採取全案表決,對兩黨有歧見的條文,將隨時進行協調。
經濟部次長王志剛昨天下午向記者說明,「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若不能及時完成立法,對我國經濟發展影響甚鉅,也將是工商企業的一份災難。經濟部長蕭萬長與朝野兩黨立委協商後,已獲得立院經濟委員會委員的支持。
王志剛指出,昨天的協調會中,與會立委認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沒有時效的限制,將產生許多後遺症,因而要求實施十年後予以廢止。
另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規定,對於特定產業,如因情況特殊,經行政院核准並報請立法院同意者,得給予投資扣抵、加速折舊等獎勵優惠。與會立委認為,這項獎勵優惠應該兩年檢討一次,才能符合時代的需要。
王志剛說,「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側重在功能性的獎勵,包括降低汙染、節約能源、生產合理化、自創品牌等,這這些措施獲得昨天協調會中立委的支持,已取得相當程度的共識,將加速其完成立法。
【1990-12-20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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