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1990年3月16日 星期五

申請四年五年免稅截止期限將放寬

申請四年五年免稅截止期限將放寬
今年底前已銷售提供勞務者到八十年底仍可申請

【記者陳美珍-台北】
財政部昨天初步決定,將大幅放寬廠商申請四年、五年免稅的截止期限。

據指出,新投資創立事業等廠商,在今年年底以前有實際提供勞務或銷售產品的事實時,截至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仍可提出四年、五年免稅資格的申請,不受獎勵投資條例在今年年底施行屆滿之限。

財政部此項從寬因應獎投條例屆滿實施後的免稅案件認定方式,最長將可使符合四年、五年免稅條例的廠商,到民國八十九年年底為止,都可享受獎投條例的免稅「遺惠」。由於獎投條例所規定的四年、五年免稅獎勵,並未列入「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草案」中,因此包括新投資創立事業、增資擴展與加速折舊等獎勵優惠,在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時,都將隨獎投條例廢止而不再適用。

財政部為使獎投條例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各項規定能夠順利轉換,昨天並召開會議討論,初步決定,包括新投資創立五年免稅、增資擴展四年免稅申請案件的截止日期,將視廠商在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產品有無開始銷售或提供勞務為準。

有關官員表示,廠商在今年年底以前,產品已開始銷售或提供勞務時,自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到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間一年內,都可向財政部提出四年或五年免稅資格的申請,不受獎投在今年年底屆滿廢止施行的限制。

根據財政部這項原則,包括新投資創立之生產事業與增資擴展等符合免稅條件的事業,有關官員表示,從八十年提出免稅申請,到辦理四年延遲免稅,到實際享受四年或五年免繳營所稅的獎勵優惠,廠商最長至少還有九年的時間,可以繼續享受獎投條例的「遺惠」。

至於加速折舊的獎勵措施,財政部也決定,在新投資於開始營業的年度結束前,增資擴展於新設備開始作業或開始提供勞務之年度結束前,只要檢齊文件,亦可向財政部申請享受加速折舊。

據瞭解,獎投所稱「新投資創立之生產事業」並不包括因合併轉讓而設立的生產事業;至於「增資擴展」則是指增加資本擴展設備,並依公司法規定辦妥資手續者為限。

【1990-03-16 經濟日報/稅務關務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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