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1990年2月9日 星期五

五年免稅宜見好就收

五年免稅宜見好就收

【本報訊】 日前行政院院會通過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草案,準備接替將於年底屆滿的獎勵投資條例,由於新條例移植了獎投的多數減免稅條文,但獨漏獎投的招牌業五年免稅──免徵特定生產事業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五年。敏感人士唯恐沒有五年免稅,台灣將失去吸引外資的魅力。

其實,根據商場經驗,投資人只怕不賺錢,不怕賺了錢徵些合理的稅金。因為,只要扣除所得稅以後的盈餘仍然很優渥,投資人便沒有理由拒絕投資。因此,外資事業選擇投資國度的主要著眼點在於:良好的治安、低廉而勤奮的勞工、便宜的電力、合理的地價、以及可忍受的行政效率等,至於合理的所得稅(比方說百分之二十以下),相信絕大多數的投資人都願意視為必要成本,予以接受。由於五年免稅不可能「寧賺友邦,不予家奴」,因此,五年免稅一直係針對特定產業而規定,至於投資人的國籍則在所不問。三十年來,五年免稅造就了若干大資本家,其負面效果則為,嚴重違反公平原則,拉大貧富差距,為社會安定種下惡因。利用租稅手段發展經濟,只能視為階段性的非常措施,否則便會得不償失。

去年,台灣在對外輸出資本達一百多億美元以後,手中尚握有八百億美元的外匯存底,這證明我們已經不欠缺資金,而只欠技術。因此,我們不必再以免稅獎勵投資,而應改以免稅獎勵技術。本國企業的研究發展固應予鼓勵,但恐緩不濟急。為確保在傳統工業被亞洲新小龍取代之前,能順利達成工業升級,政府應考慮對引進新技術而支付之技術報酬金全面予以免稅,以減輕國內事業的負擔。

【1990-02-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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