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1990年2月4日 星期日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明顯偏心 商業服務業無福享用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明顯偏心 商業服務業無福享用

【記者林文義-台北】 獎勵投資條例即將在今年底屆滿,國內會計專業人士昨天指出,由於獎投條例的替代方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草案來看,足見政府仍以工業及製造業的發展為重,沒有考慮到社會中商業及服務業日益蓬勃發展的現象,同時也看不出這一條例對為數眾多的中、小企業有積極的獎勵效果。

致遠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陳秋芳會計師指出,從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草案的條文中,可以發現大部分的優惠規定商業及服務業都無法適用,足見政府使產業升級的重點仍在工業及製造業上,但是衡諸國內的經濟發展環境,如此作法,實值得研究。

陳會計師表示,如果國內有意朝國際金融中心並在一九九七年後取代香港地位等商業上的發展,則類似的獎勵範圍就要擴大到其他行業,並且在國際化後,最要講究國際分工,因此在促進產業升級上,我國應確立國內所應發展的重點產業是否僅在於工業及製造業等產業而已。此外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陳永清則表示,由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規定來看,能享受到這種優惠的,多半是現行規模較大的公司,對廣大而更需要幫助的中小企業而言,這個條例的獎勵作用並不大。

例如,把獎勵範圍限定在重要科技事業,重要投資事業,以及專供研究等,則實際上僅有已具規模的公司才有緣享受到。

陳永清說,所謂要使產業升級,無非是提高產品品質,製造技術以及附加價值,而廣大的中小企業是我國經濟結構的主體,因而對這些中小企業所最需要的銀行融資,技術協助,以及行銷指導等援助,即應包含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獎勵之中。陳會計師表示,並非獎勵已具規模的企業是不好的現象,而是若想促進整個產業升級的實質成果,則獎勵的效果應澤被那些更需要政府幫助的產業。

【1990-02-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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