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員工存款 不算違法
對象係屬‘特定人’財部指不受銀行法規範
【記者蔡慶輝/台北報導】
財政部已確定企業吸收員工存款的行為,不屬經營銀行業務,不受銀行法的規範。
財政部高級決策官員針對台灣證券交易所日前以「吸收員工存款不符銀行法規定」為由,要求5家申請上市公司改善,否則將停止審核一事,對本報記者明確表示,吸收員工存款的對象係屬「特定人」,並不在銀行法的限制範圍內。這也是銀行法修正公布後,高階決策官員首次針對此一敏感問題,作如此肯定的答覆。
銀行法在民國70年修正時,將企業可以吸收員工存款有關條文取銷,企業吸收員工存款因此失去依據,而今年在修正銀行法時,增列第29條之1條文,指「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財政部金融司高級官員表示,企業吸收員工存款係向「特定人」吸收存款,並非「不特定人」,且未必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所以並不構成第29條之收受存款行為。
一位負責起草銀行法修正的高級官員也指出,當初修法時即已考慮企業吸收員工存款的「事實」行為,因此在增訂第29條之1「吸收存款定義」時,明載為「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排除對企業吸收員工存款可能造成之限制。
台灣證券交易所日前對中國電器、春源鋼鐵、新興航運、國泰化工及興農農藥等5家有辦理員工存款的申請上市公司,予以暫停審核,要求改善此一「牴觸新銀行法」的行為,但財政部金融司官員則表示不知此事,且財政部也並未行文證管會或交易所「配合」新銀行法的修正。
據了解,由於「有價證券申請上市審查準則」中並未有明文規定上市公司不得吸收員工存款,以致交易所不能在去函5家公司時,明載「違反銀行法」字句,而係以口頭告知。
至於交易所此舉是否對新銀行法「擴張解釋」?另一位財政部金融司官員則認為,企業吸收員工存款來經營對企業的穩定會有負面影響,交易所為證管會、財政部把關,未嘗不是一件好事。
據瞭解,包括大同公司等許多知名大小企業均有吸收員工存款行為,其適法性不斷被提出討論。
【1989-08-05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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