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1978年5月11日 星期四

北市 試辦容積率管制


北市 試辦容積率管制
擇定南京東路復興北路口一帶 符合規定者‧得不受建蔽率限制

【中央社訊】促進建築物美觀及市容觀瞻,台北市政府訂定「台北市容積率試辦專用地區審查原則」,並擇定南京東路與復興北路交叉口附近為試辦地區,再視試辦效果,擴大全面實施。

台北市工務局是根據行政院有關先行試辦容積率管制的指示,訂定了這項審查原則。

審查原則中並規定:如符合左列四項條件的建築基地,其建築物建蔽率得不受建築技術規則第廿五條有關建蔽的限制,其餘仍應依有關建築法令規定辦理。

(一)申請建築基地應臨接下列任何一條規定寬度的計劃道路。

(1)三面臨接道路的,其計劃道路寬度最小應在八公尺以上。

(2)二面臨接道路的,其計劃道路寬度至少應有一條在卅公尺以上,其餘應在六公尺以上。

(二)容許總樓地板面積,以現行法規容許總樓地板面積的百分之九十為限。

(三)建築基地面積應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上。

(四)建築物內的陽台面積,不得超過容許總樓地板面積的十分之一。

建築技術規則第廿五條規定,各種使用區建蔽率為:

(一)住宅區十分之六。

(二)工業區十分之七。

(三)商業區十分之八。

(四)文教區、行政區十分之六。

(五)風景區、保護區十分之二。

(六)農業區十分之零點五。

(七)倉庫區十分之七。

(八)港埠區十分之七。

(九)漁業區十分之七。

(十)其他使用區,視實際情形,由省、市政府訂定建蔽率後,報請內政部核定。

【1978-05-1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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