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1978年1月28日 星期六

空地稅將恢復征收

空地稅將恢復征收
由地方政府視實情重新設限 過去所定區域期限不作計算

【台北訊】政府主管單位決定,實施平均地權地區私有空地限期建築使用,可由地方政府視當地建設發展情形,重新劃定區域後依法定程序辦理,逾限仍未作建築使用者,再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征二至五倍的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政府為促進土地利用,防止土地壟斷投機,對於經通知逾限未作建築使用的私有空地,曾於民國六十年起,先在台北市開徵空地稅,台灣省亦於六十一年實施。民國六十二年六月,政府為應當時經濟情況的需要,對高樓的建築,曾採取了禁限建措施,空地稅亦因而暫停加征迄今。

當時空地稅的加征,是依「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辦理,這項條例業於去年修正為「平均地權條例」,有關私有空地規定限期建築使用的程序等,已略有不同,而前經通知限期使用的,是否仍然有效,發生了疑義。

有關機關昨天開會,決定做從寬的規定,亦即以前已通知作限期使用的,將來再通知限期使用時,應以通知之日起計算限期;以前通知的,不予計算。并應依現行規定程序,重新辦理調查、核定、通知等手續。關於私有空地限期作建築使用的規定,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前後主要不同之處是:

一、在限期使用方面,過去規定是直轄市二年,台灣省三年;現行規定為直轄市一年、省市轄為二年,縣轄市或鄉鎮為三年。

二、在私有空地認定方面,過去規定是編定為建築用地來依法使用者;現行規定則較具體,係指有關公共設施已完成仍未依法建築使用;巴發布都市細郡計劃,或經編為乙種建築用地屆滿五年;無限建、紮建情事。

三、現行規定應限期使用的空地,在作業程序上比過去較詳細,其限期使用的地區範圍,由工務(建設)機關,會同地政、稅捐機關擬定,報請省(市)政府核定後,由地政機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建築或增建、改建、重建,並報請內政郡備查。

【1978-01-28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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