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1978年1月21日 星期六

空地限期使用 逾期照價收購

空地限期使用 逾期照價收購
劃定限期使用建地範圍

【中興新村訊】台灣省巳實施平均地權地區,省府決定劃定「限期建築使用地區範圍」與「建設發展緩慢地段範圍」,以便地政機關查訂私有空地,通知所有權人限期建築使用或分割出售。如逾期二年或三年尚未建築使用或分割出售,將由政府照價收買,或加征原地價二至五倍的空地稅。

省建設廳最近開會研商,就台灣省巳實施平均地權地區中,凡公共設施完竣的地區,就當地建築有優先發展潛力地段,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訂定「限期建築使用地區範圍」,由工務主管單位會同地政、稅捐機關勘查選定,提報省府核定後,再由地政機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對私有尚未建築用地進行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不建築者,依原地價稅加徵二至五倍的空地稅

對私有地而未建築使用者,省府也將依法限制其最高面積,限期責令土地所有權人自行分割出售或建築使用。

對列入「限期建築使用地區」的認定,省建設廳將召集有關單位商訂具體標準後,以公共設施完竣地區為對象,分別核定。

【1978-01-21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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