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1977年3月27日 星期日

觀光局研擬具體方案 鼓勵民間建觀光旅館

觀光局研擬具體方案 鼓勵民間建觀光旅館

【1977-03-27/經濟日報本報訊】

旅遊業日趨發展,觀光旅館益顯不足,交通部觀光局乃研擬民間投資興建觀光旅館之具體方案,以鼓勵民間興建觀光旅館,俟與有關單位協調,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觀光局所擬建議方案為:

取得建地方面:

(一)放寬院轄市及省轄市住宅區內興建觀光旅館之限制案,交通部已協調內政部擬訂解決辦法,現已由內政部報核中。

(二)公有土地適於興建觀光旅館使用者,以租賃或合建方式提供民間運用。

(三)已具商業區雛形之住宅區,宜儘速主動變更為商業區及路線,商業區沿線三十公尺之深度,應予加寬。

資金融通方面:

(一)行政院於六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公佈「穩定當前經濟措施方案」,暫停金融機構對興建或購買房屋之投資與貸款。為鼓勵民間興建觀光旅館,建議開放或放寬金融機構對興建或增建觀光旅館之投資及貸款。

(二)建議參照前行政院國際經濟合作發展委員會運用中美基金予國際觀光旅館投資人長期低利融資之方便,對興建大型國際觀光旅館投資人予以政策性之相對長期低利貸款。

(三)觀光旅館投資人得比照工礦企業向國外貸款之便利,向國外融資匯入。

減輕稅捐負擔方面:

(一)將新創立之國際觀光旅館業列為「獎勵投資條例」第十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之特別將勵生產事業範圍,予以減低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對觀光旅館業之外匯收入實績,視為外銷業務,就其交易開出之發票營業額,免征營業稅及減低印花稅稅率。

(三)對新建觀光旅館予五年房屋稅遞減優待之獎勵,即第一年減低稅額百分之五十,第二年減低百分之四十,第三年減低百分之三十,第四年減低百分之二十,第五年減低百分之十,至第六年以後全額征收,以減輕業者開業初期之負擔。

減低觀光旅館之電費負擔方面:建議動力用電部份按一般工廠之電力費率計費,其餘照明及電熱部份用電,仍按現行綜合用電費率計費,以減輕業者之電費負擔。

【1977-03-27/經濟日報/08版/觀光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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