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1977年4月1日 星期五
逾十公畝以上未建私地 限期兩年分割出售使用
逾十公畝以上未建私地 限期兩年分割出售使用
對自宅認定增值稅徵收及地價補償等明確規定 政院昨通過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本報訊】行政院昨日院會通過「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決定對超過十公畝以上未建築之私有建地,通知所有權人於二年內自行分割出售或建築使用。
該施行細則共分總則、規定地價、照價征稅、照價收買、漲價歸公、土地使用與附則等七章共九十七條。
細則中對於自用住宅的認定、土地增值稅的征收、地價的補償、空地的使用限制等,均有明確的規定。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內容要點如下: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報一處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時應依左列順序認定一處為其自用住宅:(1)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2)配偶之戶籍所在地。(3)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土地所有權人在該條例施行區域內申報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該條例規定時,應依左列順序計算至不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為止,並將其超額部分予以扣除:(1)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2)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3)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戶籍所在地。(3)直系姻親之戶籍所在地。
--實施該條例之省市應設置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依該條例規定按申報地價千分之十五徵收地價稅之範圍如左:一、工業用地:為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使用範圍內之土地。二、工廠用地:為直接供工廠使用範圍內之土地。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該條例規定,劃定私有空地限期建築或增建、改建、重建之地區範圍,應符合左列規定:
(1)已發布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或經編為乙種建築用地屆滿五年。
(2)無限建、禁建情事。
--依該條例規定,限期建築使用之地區範圍由地政機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建築或增建、改建、重建,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前項限期建築使用之期間在院轄市為一年,在省轄市為二年,在縣轄市或鄉鎮為三年。
--依該條例規定,加徵空地稅之倍數,由省(市)地政機關會同工務(建設)及稅捐機關,視都市發展情形擬訂,層報行政院核定之。
--承購區段徵收之土地,不依規定期限建築時,主管機關得依該條例規定,照原價收回,土地經轉售者亦同。
--該條例施行後,直轄市及縣(市)地政機關對轄區內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於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後全面辦理清查,其超過限額者,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於二年內自行分割出售或建築使用。
【本報訊】內政部長張豐緒表示,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的公布實施,將使經濟發展、社會進步。
內政部長張豐緒,為使全國民眾了解「平均地權」之涵義,於昨日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發表談話說,「平均地權」的真正意義是要使因社會進步,經濟發展而造成的地價增值,不讓少數地主獨佔,而分配給全體國民平均分享,所以平均地權絕不是要把土地平均分配給每一個人。
現在常有很多人把「平均地權」的意義從字面上解釋為「平均分配土地」,這完全是一種誤解,因為實施平均地權的步驟是規定地價,照價徵稅、照價收買以及漲價歸公,而「漲價歸公」才是平均地權的重要目標,「規定地價」、「照價徵稅」及「照價收買」只是要達到漲價歸公手段而已,從這四個步驟來看,就可證明實施平均地權並不是平均分配土地。
【1977-04-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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