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1977年1月3日 星期一

建築物容積率 將訂管制標準與實施步驟


建築物容積率 將訂管制標準與實施步驟

【本報訊】政府有關機關最近集會研商結果,認為實施建築物容積率管制,確有必要,應先訂定管制標準與實施步驟,擇區試辦,再分期分國全面實施。

中央及地方有關單位於最近就都市地區實施建築物容積率管制一事,召開會議,一般咸認為促進都市健全發展,兼顧人口合理分布與土地充分利用,似應實施都市建築物容積率管制,但為避免因此而影響社會安定,應依都市計畫之程序,以循序漸進的方式辦理。

有關機關已將研商結論,作成報告,即將呈報行政院核示,其研商結論之內容要點如下:

──為兼顧實際發展需要,保持良好居住環境,以促進人口合理公布與土地之充分利用,並滲考外國實施情形及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九修之規定,對於台北市政府所擬之實施建築物容積率管制一案,似有考處之必要。

──為免因實施容積率而影響社會安定,其實施時應依照都市計畫之程序辦理,以循序漸進的方式辦理,先選擇部份地區予以試辦之後,再視其試辦結果,按實施發展情況,分期分區全面實施管制。

──有關容積率管制標準及責施步驟,於實施前,應先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台灣省各大都市對於實施容積率,應予以考慮,至於實施之方式,則可參考台北市之原則,配合實際情況,自行擬定。

【1977-01-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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