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制建築放款 財部重作說明
國民購建自用住屋或承建公用建築週轉金貸款除外
【本報訊】財政部昨日表示:前為配合政府穩定物價政策而通知各金融機構節制建築放款,並不包括國民購建自用住屋貸款或營建業承建公用建築物之週轉金貸款在內。
財政部曾於
去年八月廿八日通函各金融機構對建築放款注意不予增加,為避免各界對適用範圍發生疑義,昨日再補充說明如下:
(一)限制建築貸款,僅係指對業主或建築營造業融資新建大樓、公寓等大規模非公用建築物而言。
(二)一般國民購建自用住屋貸款及營造業承建公用建築物之週轉金貸款,不在限制範圍之內。
(三)在前函到達前各金融機構已簽約承諾貸借之款項,仍得依約履行,不受限制。
【1973-05-29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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