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1970年7月10日 星期五

炒地皮﹐漲價歸「私」﹐舊法有漏洞﹗


炒地皮﹐漲價歸「私」﹐舊法有漏洞﹗

【1967-07-10 經濟日報 本報記者楊蔚‧史壘聯合執筆】

規定地價,應「頂」到五十三年為止,不可再回溯以前,以免重複徵稅政院最近修正案規定,要徵空地稅,這是使「地盡其利」的良方。

楊一峰

行政院院會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的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立法委員楊一峰於七日應記者之請,表示他個人的意見。

楊委員是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

他一方面根據國父遺教,批評了現行法之若干不當處;同時對修正草案的一些要點,提出贊同或相反的意見。

他說:在上(六)月廿四日,即該修正草案尚未經行政院院會通過之前,他參加台灣省土地改革協會的一項座談會,討論重新規定地價及加強徵收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在會中他發表的意見,與該修正草案一些主要部份,大致相同,那些意見可代表本人對此一正草案的看法。

他分述如下:

(一)總統指示,實施「漲價歸公」,這是非常正確的。民國五十六年修正的都市土地平均地權條例,我認為最大的毛病在第廿七條第三項,即:「重新規定地價後,土地有移轉時,其增值稅之徵收,應以重新規定之地價為計算基數」。這一項的流弊很大,使大家都不再繳稅,而盡量拖延下去,等到地價再上漲之後,稅便輕微了。這是徵不到稅的原因。也因為如此,買賣土地有利可圖。許多土地都空著,等它漲價,而發生所謂炒地皮的現象。結果,增值稅越來越少,而地價則越漲越高。總統指示的「漲價歸公」,即為注意土地增值稅的徵收。

(二)徵收地價稅與增值稅,我認為應以五十三年規定地價為基準。換言之,「頂」到五十三年為止。否則,如果再向回溯,在五十三年以前已經徵收了地價稅,現在再繳增值稅,即成為徵兩種稅,這對納稅人很不公平。所以絕不可倒溯。我一直不贊成現行法第十條,即:「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屆滿兩年後,而地價已較原規定地價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增減時,應依前條規定之程序量新舉辦規定地價。」我不贊成的理由,是因國父是主張自己申報,且永遠以此為準的。他還有兩個法寶來維護它,即「照價收買」;此為防止以多報少;「照價徵稅」;此為阻遏以少報多;進而「地利共享」,「地盡其利」。不過,其重點與目的,還是在「漲價歸公」。因為如此,我不贊成倒溯至五十六年以前。否則,它便成了「漲價歸私」,說得嚴重一點,那是違背國父遺教的。

(三)我認為應該加重徵收空地稅。現行法的第十九條也有此規定,即「不在地主之土地,按應繳數額,加倍徵收。」這就是督促地主非利用該土地不可,而必須做到「地盡其利」。另外,在土地法上,也有相同的規定。

對於行政院院會通過的修正草案,楊委員就其中若干要點,提生二點意見。

他對於修正草案中,規定私有空地已完成公共設施,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以地價稅基本稅率加課二至五倍的空地稅,表示非常贊成。

他說:這比現行法進步,可督促地主趕快使用土地,達到「地盡其利」的目的。

(二)取消現行法第廿三條三項,而以五十三年規定地價為基準,這與他原來的意見相同。他贊成這樣做。

(三)以五十三年規定的地價為基準是對的,但絕不可如現行法第十條的規定辦理重新規定地價。如果土地增值太快,而且又不移轉,使政府吃虧,則不妨依土法,每屆十年,再重新規定一次。

最後楊委員補充了很重要的一點,也是他在台灣省土地改革協會座談會中發表的意見。

他說,土地移轉時,如果有人以多報少,政府又不可能有那麼多錢照價收買,最有效的方法,是按照土地法或現行法,發行土地債券。

現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補償,每戶地價總額在一萬元以下者,可全部發給現金,每戶地價總額超過一萬元者,除一萬一元發給現金外,其超過部份以土地債券償付。」

他說,有此條例,郎不必顧慮有人會以多報少,這一條是應該厲行的。

【1967-07-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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