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1970年4月24日 星期五

台北市征收空地稅 仍將維持兩年年限


台北市征收空地稅 仍將維持兩年年限

【1968-04-24 聯合報 本報訊】正由中央審查中的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台北市施行細則,征收空地稅仍將維持市府原案的兩年年限。

條例中規定都市空地久不使用,政府得征收空地稅,但究竟在多久未使用後才開始課空地稅,台北市施行細則草案中規定兩年內不使用者開始課征空地稅。

本案在台北市議會審查時將兩年改為三年,但因台灣省施行細則中規定的年限是兩年,據說中央在審查時,初步決定仍比照台灣省規定將前項年限改為兩年

【1968-04-24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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