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27 16:42 時報資訊
【時報-台北電】新北市議會今天(27日)下午三讀通過「新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持有第4間以上「非自住屋」,房屋稅率從現行1.5%調高為2.4%,自2017年7月1日實施、2018年5月課徵,預估全市約5%市民受影響,市庫將可增加約3億元稅收。
財政局長呂衛青表示,現行房屋稅條例於2014年年6月修正通過,財政部訂定「自住屋」定義是上限3戶(自住、父母、子女)且有自住事實,第4戶起以「非自住屋」課稅,稅率由1.2%至2%,提高為1.5%至3.6%,一般視為打擊囤房的「囤房稅」條款,並授權地方政府自訂稅率。
呂衛青表示,參考全台房價所得比,新北市比台北市低、較中南部高,台北市採計算較複雜的差別稅率,新北市則採用單一稅率,前3戶符合自用稅率者,稅率1.2%,第4戶起一律徵收2.4%。
呂衛青指出,因房屋稅為每年5月課徵,市議會三讀通過明年7月1日實施,將反映在後年5月,以新北市持有第4戶以上的屋主比率約6%,預估稅收增加約3億元。(新聞來源:中時 孟祥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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