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2016年5月23日 星期一

租屋新規…押金最多2個月 房東不能拒房客遷入戶籍

聯合新聞網作者記者葉卉軒╱台北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6年5月23日 下午2:37

房價居高不下,不少人只能選擇租屋,但惡房東、租霸房客的租屋消費糾紛時有所聞,消保處今天表示,針對擔保金返還金額、房屋修繕等過去常見的房屋租賃爭議,已審議通過「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確規範,二個月內待內政部公告施行後,即可上路。未來若有違約情形者,將依消保法第56條之1,最高可處50萬元罰鍰。

消保處上午公布「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已簽定的租賃契約若有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屆時仍將視為「無效條款」,他建議房東、房客近期可重新簽約,避免後續困擾。

陳星宏並指出,此次修正重點包括:房東所收的擔保金(押金)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房租。此外,也明定房東應載明租賃期間水、電費的單價(例如:每度_元),及相關費用,並可以勾選方式明定相關費用的負擔方式。

相關新規定還有:主要負責修繕人為房東,但是損壞可歸責於房客所造成時,房東即不負修繕義務。以及違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同時也明定定型化契約「不得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不得約定」房客不得遷入戶籍,以及「不得約定」應由房東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房客負擔的內容或文字。

消保處並提醒房客,若租約兩頁以上,宜蓋騎縫章,避免被抽換;簽約過程,可使用拍照、錄音等證明交屋現況;並建議可以劃撥、匯款等方式繳交租金,以免舉證困難。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