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18 06:00
RCA案民國83年爆出土壤及地下水嚴重污染。當時國內環保法規並不完備,學者專家只能參考美國規定,要求RCA進行污染調查及整治。
在輿論催促聲中,立院89年三讀通過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明確規範土壤、地下水的污染標準。更明文規定污染行為者必須負起全部的整治責任,若故意污染土壤或地下水,導致成為污染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者,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致人於死者甚至可處無期徒刑,另監督單位也有責任。
法令並要求污染整治中的土地不可轉移,避免不知情的民眾二度受害。(記者蔡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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