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1970年1月26日 星期一

限期使用都市空地 由兩年縮短為一年

台北市府通過
限期使用都市空地 由兩年縮短為一年
都市計劃公佈後擅自興建者視為空地 建物價值不及地價一成者也視為空地

【1969-01-26 經濟日報 本報訊】台北市政府昨天在第卅七次市政會議中,通過將都市土地空地使用期限,由原來的兩年縮短為一年,以達到遏止土地地價惡性上漲,土地適時充分利用,促進都市繁榮之目的。 都市土地空地依照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台北市施行細則第七十七條之規定,應於兩年之內使用,否則課征空地稅

市政會議通過將期限兩年縮短為一年後,此項條文之修正將送請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報請行政院核定頒佈施行。 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台北市施行細則第七十七條現行條文為:「私有空地除左列土地由工務局劃定區域暫不征收空地稅外。其餘應征收空地稅。其地區及範圍由地政處、工務局、稅捐稽征處會同擬訂範圍,報請市府核定後,由地政處會同稅捐處查定之。

如已有建築物而其價值不及所佔基地地價百分之十,或建築改良物在都市計劃公布實施後未經工務局核准擅自興建者,視為空地,由工務局會同地政處及稅捐稽征處查定之。」

(1)尚無細部計劃地區(舊市區除外)。
(2)公共設施保留地。
(3)河川地及山地。
(4)禁建區。
(5)農業區。

前項查定之私有空地,限期使用及限期改建、增建、重建應分期辦理,第一期先就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之空地,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於二年內使用。

第二期應於第一期實施一年後,就土地建築物價值不及所佔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之空地: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於二年內改建、增建、重建。

修正之後,該條文之前段不予變更,後段修正為「第一期先就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之空地,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於一年內使用。」以及「第二期由於第一期實施一年後,就土地建築物價值不及所佔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之空地,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於一年內改建、增建、重建。」

【本報訊】台北市地政處長古廷正說:台北市全市私有空地,除了景美、木柵、南港外列為第一期建築用地之空地土地總面積為二百二十八公頃左右,六千餘筆。 古廷正說:舊市區及陽明山區在內,被列為建築用之空地,地政處已經在去年十二月公告限期在兩年之內使用的空地;如果,昨天市政會議通過之修正實施都市土地平均地權條例台北市施行細則第七十七條獲得市議會通過,將在呈報行政院核定之後,將原公告及通知之使用限期兩年改為一年。 古廷正說:不包括陽明山在內,舊市區空地有四九三二筆,面積為一三九.八五一八公頃;其中松山區一、一八五筆,五五.八五五二公頃;大安區五五八筆,一六.二七七八公頃;古亭區二八六筆,四.四四三四公頃;雙園區六○五筆,二五.一六二九公頃;龍山區一二七筆,一.二一六四公頃;城中區一五三筆,三.二一三公頃;建成區三六筆,四.二三七九公頃;延平區一六三筆,一.九三二五公頃;大同區三二九筆,四.六二四八公頃;中山區一、四九○筆;二六.八八五一公頃。

古廷正說:陽明山管理局轄區內空地約有八十九公頃左右,一千二百餘筆:亦均已發出通知及公告。 古處長說:由於景美、木柵、南港、內湖等區尚有部份不是屬於實施都市計劃區域範圍內之地區以及發展較為緩慢的地區,均未列入。

【1969-01-26 經濟日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