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2009年10月29日 星期四

預售屋契約 明年5月建物公設分別計價


預售屋契約 明年5月建物公設分別計價

【大紀元10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9日電)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內政部修改相關規定,明年5月1日起,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分別列明主建物、附屬建物(陽台、雨遮)及共有部分(樓梯、走廊)面積及售價。

內政部民國90年9月3日公告「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作為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定契約的參考。

實施以來,因常發生主建物、附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未分別計價,及容許1%房屋面積誤差等爭議情形,內政部於96年1月研提修正草案,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審議。

由於建開公會與內政部對分別計價、房屋面積誤差找補等條文各有堅持,修正草案歷經2年半的審議,共召開21次會議討論,終於在今年9月24日討論通過。

修正重點包括,增訂契約審閱期不得少於5天,以及主建物面積占房屋登記總面積的比例;買方如逾期付款,原規定以「萬分之5單利計算」延遲利息,調降為「萬分之2單利計算」。

今年9月,監察院以內政部怠惰修法,給予建商「灌虛坪」機會,通過糾正,內政部長江宜樺曾承諾修法解決。
不過,未修法之前,內政部透過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訂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應分別列明面積及售價,讓資訊更公開、透明。

現行規定「房屋面積誤差在1%以內互不找補」,舉例來說,若民眾原本簽約的房屋面積是100坪,房屋蓋好後,實際測量的坪數只有99.5坪,不足的0.5坪屬可容許範圍,建商無須退款給民眾。

不過,修正後的版本明確規定,只要房屋面積有誤差,就要「互相找補」,也就是若房屋實際面積比契約明訂面積減少,建商必須退錢給消費者;反之,消費者要再付錢給建商。

內政部表示,明天將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前者自即日起提供各界參考使用,後者因具強制性,為讓業者有準備期間,訂於明年5月1日生效,明年5月1日以後簽訂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使用修正後的版本。

內政部指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所使用的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消費者得主張無效。

內政部並說,企業經營者提供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如未記載內政部公告的應記載事項,該公告的應記載事項仍構成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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