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2007年8月15日 星期三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上路

2007年08月15日

【鄭智仁╱台北報導】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訂定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正式上路,今天起會費超過五萬元且會員期限一年以上,業者須提供履約保證;消費者提出解約要求,業者須按所餘會員期限、依比率退費,且最多只能收取二成手續費。
消保會表示,健身中心屬預付型消費,會員期限從一年至終身不等,各家收取的會費也不同,過去業者自訂契約中常有不利於消費者的不公平條款,衍生許多糾紛,此規定實施後,業者訂定的契約內容若違反前述規範,視同無效。

七天內可全額退費
根據規範,健身中心除不得拒絕消費者的解約要求外,若遇重要事由如出國、懷孕或職務異動而遷居,消費者也可要求暫停會員權利,期間免繳月費,有效期間則順延;另外,簽訂契約七天內如未使用健身中心任何設施,消費者也可要求全額退費。

亞力山大公關副理李佩琳說,今年七月已開始採用新版契約,一切會照規定辦理。
但消費者方小姐痛批,健身中心為了賺錢,完全不管控會員人數,要跑步還要排隊很久,這些問題即使簽契約也得不到保障。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重要內容
◎繳交費用逾1年且金額超過5萬元,業者須提供履約保證
◎消費者欲解約時,可依剩下期限長短按比率退費;但業者可收取退費金額最高2成的手續費
◎若遇懷孕、出國、遷居時,可辦理暫停會員權,停權期間免繳月費,會員有效期間則順延
◎若簽約後7天內,未使用相關設施,可要求解約並退費
◎業者不得事先約定「服務或設備造成消費者身體健康財產損害可不用賠償」等免除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消保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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