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5-06
〔記者胡守得、曾鴻儒、劉慶侯/台北報導〕阿羅哈客運董事長陳瑞鈴,與前夫台北市刑大小隊長官純良的離婚協議紛爭,士林地方法院昨判決陳瑞鈴應依約給付官純良3866萬餘元的台灣銀行本票,現金200萬及自2月官純良提告日起算,每月10萬元,直到2人次女年滿20歲止。
陳官還有2件官司未了
陳瑞鈴昨天說,她與前夫間還有另2件官司未了,要等所有官司了結,才能確定誰賠誰、賠多少,如果她勝訴,會要前夫把以前拿到的「全吐出來」。官純良則說:「一切都還有得拖,但我一定會堅持下去!」
原告官純良主張,2人93年6月16日離婚時訂立協議書,約定陳瑞鈴應給他3000萬,並應將她名下股票當時價格約1136萬元,加總後開立台銀本票給他。此外陳瑞鈴並答應每月支付10萬元,直到次女成年為止。
官純良說,陳瑞鈴一直未履行,他訴請被告履行協議。陳瑞鈴則以協議內容存有出入,且並無不能給付問題抗辯,請求駁回。
法官表示,傳喚人證後確認2人離婚協議書確曾載明陳瑞鈴應給付3000萬,股票折合現金再扣除相關費用後應為866萬4856元,雙方既約定上述金額以台銀本票支付,判決被告應付原告面額3866萬餘元的台銀本票。至於每月10萬元並非贍養費,而是為保障2名女兒生活所需的教育養護費。
法官指出,被告自簽約後一直未履行每月10萬元,判決被告應給付從離婚至原告今年2月的20個月欠款200萬,並自2月提告日起,每月給付10萬給原告,直到次女成年的102年9月止。
台灣高鐵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