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法修正案一讀通過,有助與國際會計接軌。企業盈餘受衝擊,財報恐需重編,配股給員工意願可能降低。
【2006-01-06/經濟日報 記者李娟萍╱台北報導】
立法院經濟及能源、財政兩委員會第二次聯席會議昨(5)日一讀會審議通過「商業會計法」修正草案,刪除「紅利」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的規定,類似美國證管會要求聯電重編財報,也可能在台出現。商業會計法這項修正,將拉近我國企業財報與國際會計接軌,對於高科技高配股給員工的意願將有負面影響。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全球合夥人陳泰明認為,員工分紅如果被各界公認應列為「費用」,則可能影響高科技企業高配股給員工的意願。因為員工分紅原本不被列為「費用」,則不會影響公司的稅後盈餘,也不影響配股,如果被列為「費用」,又以市值計價,則原本賺錢的公司,可能因為配股、分紅給員工,由盈轉虧。
商業會計法自民國37年1月7日制定後,此次的修正幅度最大,且條文越修越多,立法院目前審議的版本,條文已增至80條。
商業會計法修正草案規定,「商業對業主分配的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與原條文內容「商業盈餘的分配,如股息、紅利等,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相較,剔除了「股息」「紅利」的文字。而且,草案的但書並規定,「具負債性質的特別股,其股利應認列為費用。」以符合會計準則第36號公報「金融商品的表達與揭露」規定。訂定這項但書的原因是,具負債性質的特別股,依36號公報規定,應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為負債項目,因此,特別股定期分配的股息、紅利,也應列入費用才合理。
勤業眾信會計師巫鑫指出,有關盈餘分配的入帳方式,舊條文是綁得死死的,股息、紅利均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但新條文則只規定對「業主」(即資本主)分配的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刪除股息、紅利等字樣,這意指商業會計法不討論員工分紅問題,只是正面表列「具負債性質的特別股的股利」,應列為「費用」,至於員工分紅倒底要不要列為「費用」,可能會另以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範。
日前發生聯電2002至2004年的美國財報,因商譽減損、員工分紅及衍生性金融商品等項目,而被美國證管會要求調整財務報表,其中2004年度淨損擴增新台幣94億元,由47.49億元,擴大至142.37億元,即是員工分紅影響財報編列的例子。
陳泰明認為,此類事件會不會在台灣出現,頗值得關注。
【2006-01-06/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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